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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 引导设立创业基金和天使投资等(2)

(十二)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群体。引导和支持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和转化成果。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吸引优秀校友、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入驻大学科技园,集聚优秀创新团队。

(十三)建设创业教育与实践平台。探索共建创业学院,增强与高校实践教学平台的互动。开发设立创新创业课程,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培育一批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与企业共建一批大学生校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实践和自主创业提供实践平台。

(十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举办常态化创新创业活动,开设创业训练营,开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和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组织项目路演、讲座论坛和投融资对接等活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六、构建开放融合发展格局

(十五)促进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互动交流。发挥大学科技园联盟协调促进作用,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经验交流、协同合作、资源共享,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理论和实践案例培训,总结推广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十六)深化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推动高校与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服务合作。加强与各类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资产评估、法律财务和投融资等专业机构合作,整合多方科技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集成化和高水平服务。建立与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平台的沟通交流机制,强化信息互通、项目推荐和融资对接等。

(十七)加强与产业集群的互动。发挥依托高校学科优势,整合产业链资源,服务创业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孵化成熟的企业向产业园区转移。结合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区域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

(十八)服务区域科技与经济发展。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可通过设立分园、品牌共享和服务模式输出等方式多点布局,鼓励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建设分园或分支机构。通过与区域共建产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加强校地资源互动,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十九)链接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建立与国际知名大学、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资源链接合作机制。吸引国外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在国家大学科技园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开放协同创新,促进国际创业团队、资本和技术双向流动。

七、加强政策引导支持

(二十)落实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一)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鼓励探索成果转化新机制创新,明确尽职免责条款,激发高校师生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建立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的成果转化服务激励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评估评价。

(二十二)落实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人员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于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强化高校依托主体地位。高校要充分认识国家大学科技园对高校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加大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人才、技术和信息等资源的支持,将大学科技园打造为高校创新资源和社会资源汇聚融合的平台。

(二十四)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治理能力。鼓励不同类型国家大学科技园探索符合自身需求的管理机制。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化运作,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打造具备技术转移、投融资和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队伍。

(二十五)加强动态管理与指导。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宏观指导。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方式,引导国家大学科技园提升发展内涵和服务能力,提高发展成效。实行分类指导与考核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十六)加强地方政府支持。省级科技厅(委、局)和教育厅(委、局)要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支持、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在区域地方政府要做好相关政策配套与落实,结合地方实际推动各具特色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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