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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2019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原标题:东城区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东城区政府建立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区长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住建委、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立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区住建委、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东城区和平里中街37号)。

  二、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需在东城区连续工作并居住满半年及以上(2019年5月1日前),审核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东城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在东城区连续工作并居住满一年及以上(2020年5月1日前)。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网址:yjrx.bjedu.cn)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则无法参加东城区2019年小学入学(超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入学办公室进行网上登记注册)。

  审核申请人须确保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联合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社保缴纳情况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律师事务所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经营地址合法性由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委联合审核。

  2.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由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和区住建委联合审核;租住房屋由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和区住建委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核。

  3.在东城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全家户口簿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内容是否一致由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审核。

  4.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相关纳税情况:由区税务局审核。

  5.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6.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与实际材料原件,由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形成建议,并呈报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实施。

  (三)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申请,申请材料需与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内容一致且真实有效。

  (四)审核结果反馈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录“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需进行确认并打印“在京就读证明”,并到“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网址:yjrx.bjedu.cn)”中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五)区教委保障通过审核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在东城区内多校划片安排入学。

  四、审核标准

  (一)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双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东城区用人单位且审核申请人在北京市正常连续按月缴纳社保,最近半年连续缴费(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无效。

  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社保缴纳单位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代缴证明等材料。

  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应一致且在东城区;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若不在东城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中工作地址必须在东城区。

  同时,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和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18年11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该个体工商户处于开业状态,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无因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或已完成整改,经营地房屋应为正式建筑(在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内经营无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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