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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写作]政法记者如何提高文本创作能力

 ● 龙  佳
  政法记者获取消息的途径
  从法院新闻报道的范畴来说,刑事、民事审判案件已成为目前我国法院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二者虽处同一屋檐下,但政法记者可获取新闻消息的途径仍略有不同。对民事判决新闻报道,其消息来源主要有: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代理律师;法官和律师助手以及法院书记官。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这些书记官往往是记者获得秘密消息的最佳源泉。
  而刑事审判报道,其消息源则相对广泛。政法记者不仅可从提供民事判决消息的律师、书记员处获得消息,同时亦可通过私人律师、公诉人及相关办案人员、法警和法院保安、警察局官员、缓刑部门、法官,以及许多愿意与记者交谈的人等处获得更多的消息来源。
  总之,新闻线索对新闻工作者而言至关重要。它仿佛奋战于沙场上的勇兵猛将手中不可或缺的“矛”或“戟”,它同时也是怀抱着新闻理想的记者们实现自我价值的社会土壤。
  找准“法”与“人”的契合点
  要弘扬法制新闻报道的人文精神,必须紧紧扣住“法”与“人”这两个因素来展开,努力做到“法”与“人”的最佳结合。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即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记者应从选题上找准“法”与“人”的契合点,采访上从平民视角去探寻人的内心世界,努力挖掘新闻背后蕴藏着的人文内涵。法制新闻工作者如果无视人的存在或忽略了人的主体性,必难有大作为。找准“法”与“人”的契合点,对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水准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法记者的新闻职业素养
  “当我坐在法院的长椅上时,我总是为我在法院上见到的记者担忧。我在做什么、司法系统如何运作、法院中的专用词汇是什么意思、哪些权利受司法系统的保护,记者对这些一无所知。记者们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中的大部分来自新闻或文科院系,而非法学院。训练有素的法院记者已经成为濒临灭绝的稀有物种。正因为新闻界对司法系统的忽视,公众通常得到的是肤浅而错误的法院新闻。记者们常常将司法系统简单地描绘成公诉方和警方的延伸,他们过分强调法院的司法程序,而忽视了从整体上考察司法系统。因此,法院新闻经常是错误百出的、痴情的、过分简单化的、歪曲事实的和教条死板的。”
  托马斯·S·霍德森在《危险:法院中的记者》一文中如此表示他对非职业政法记者的担忧。诚然,这种担忧是合理且必然的。
  布坎南告诉年轻的记者们:
  “要做到精确、公平并且非常非常小心,尤其是在犯罪新闻的报道中。一篇报道中如果提到某人的名字,可能会毁了他的一生,或者25年以后还在他们身边阴魂不散。你对他们的报道白纸黑字放在那里,就像警察记录那样,你永远也摆脱不开这种记录。如果记录不实,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破坏。所以你要多敲一扇门,多问一个人,多打最后一个电话,这些东西往往可能最起作用。”
  不论是理论知识的掌握积累,还是业务操作中细节的把握,这些都在综合考量着一个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业素养。这对记者来说,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考验与挑战。
  “让读者看见,令读者在乎”
  “让读者看见,令读者在乎。遵循这两条原则,你将造就出获奖记者。”这句话道出了当今新闻写作的两个重要特征:在人们越来越依赖视觉信息的今天,当看着电视和DVD长大的人们越来越成为主要受众群体的今天,把读者带到现场“让读者看见”就成了新闻写作的目标之一;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渠道铺天盖地涌向读者的时候,如何让读者注意到自己的报道、“令读者在乎”自己的报道是所有记者面临的挑战。
  同样,作为法制报道的新闻工作者,更应把写作的基本功打扎实,以便日后在驾驭法制新闻报道时能游刃有余、水到渠成。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去落实:
  1.掌握基本采写理念、方法、模式和规范
  这是初学者的目的,也是优秀记者的基本功。任何获奖记者的获奖作品都是对基本理念和范式的极致发挥。
  2.多吸收学习优秀记者的采写精髓
  比如以下一些优秀记者的经验:
  “不要提交你自己都不愿意读的报道。如果你的故事讲得好,人们就会想读。如果你认为多数人不想读这篇报道,就把它缩短一些。”
  “你要记述的不是死亡,而是生命。”
  3.学会赏析优秀作品
  采写的基本模式和规范可能是枯燥的,但优秀作品是鲜活的。真正优秀的作品是将写作原则化为无形。
  4.练习,练习,再练习
  优秀记者从天赋中获得潜质,但只有不断实践,才能将潜质变为实际能力。
  参考文献:
  ①梅尔文·门彻:《新闻报道与写作》[M],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517页
  ②卡罗尔·里奇:《新闻写作与报道训练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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