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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证交所修改上市部分条款

  本报讯(记者 刘慎良)昨天,上交所发布了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三条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昨天,深交所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方式上,深交所的要求与上交所的略有不同。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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