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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男子去世,三任妻子五个子女争遗产

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1、阿良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黄埔法院刑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庆国指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阿良于2017年3月4日签署的《确认书》属于代书遗嘱,不能变更其于2017年2月23日立的公证遗嘱。根据该公证遗嘱的记载,长女桃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是支付阿良60万元医疗费,故该遗嘱系附条件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桃共计仅转账10万元至阿良指定的账户,即支付60万元医疗费的条件未成就,为此,该公证遗嘱未生效,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6人有资格继承房产

既然确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阿良的房产,那阿良的哪些亲属可以被列为继承人,有资格继承房产呢?

张庆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阿良的父母均已死亡,故阿良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被告小月系阿良的前妻,并非阿良的法定继承人,故不应参与遗产分配。为此,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在法律上有资格继承阿良的遗产。

3、第三任妻子虽确认放弃继承房产,为何仍可参与房产分配?

从阿英签署的《放弃继承确认书》看,若阿英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则她对可继承份额不再享有处分权,无法在《放弃继承确认书》中确认该份额由桃继承,故《放弃继承确认书》的真实含义是阿英并未放弃继承,而是将可继承份额赠与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涉案房屋的权属人尚未变更为被告桃,说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结合本案,原告阿英将其可继承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与被告桃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放弃继承确认书》亦未经公证,为此该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

再者,阿英在庭审中称,若桃未支付60万元则不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这说明阿英撤销了《放弃继承确认书》中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故阿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仍可在法定继承中参与遗产分配。

4、未成年的幼女小琦是否应多分配房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原告小琦年仅6岁,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但鉴于小琦已继承阿良的200股社区股,在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获得分红收益共计1.7万元,且原告提交的证明小琦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证据亦缺乏充分的证明力,故在分割涉案房屋份额时不再多分配给小琦。

5、长女桃支付给父亲的10万元如何处理?

鉴于长女桃支付了阿良10万元用于阿良治病及其丧葬事宜,根据公平原则,原告阿英作为扶养义务人、被告燕、茵、小新作为共同赡养义务人应共同承担扶养、赡养义务并补偿相应款项给桃。

但是,原告小琦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故该10万元应由小琦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均摊,即六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除小琦以外的五位法定继承人各承担10万元的五分之一(即2万元),作为对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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