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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哪些条件

  注册商标在如今的中国来说并非易事,一是商标注册量大,中国常用的汉字早已被注册商标,取一个满意的商标名称困难,二是商标审核严格,如果有近似商标等原因,商标也不准予注册。只有符合商标法审查标准的商标才能注册成功,商标注册的条件有:

  

  注册商标条件

  

  1、申请注册商标的组成。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可以由以上提到的几种要素注册商标,以上规定之外的不可以注册商标。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商标法第9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法条中所说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容易辨认、识别,易于与其他商品区别开。

  

  商标是区分他人商品和服务的,但市面上相同产品多不胜数,为了达到区分效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定要具有显著特征。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图形。

  

  为了规范商标使用,对于某些特殊标志是不允许注册商标的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地名不能注册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准许以县级名称注册商标是为了避免让消费者误认,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该县名誉受损,因此商标法规定不准以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名注册为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除外。

  

  这些就是注册商标的条件,注册商标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商标局在审核时要多方核对,防止近似商标产生。同时商标局每天接收各方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还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别,注册商标风险较高,在注册之前要按照商标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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