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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只能得到那里的保护。为了取得在国外保护,就需要到国外注册取得那里的保护,目前到商标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马德里协定》,办理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那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自即日起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亦称商标国际注册。这是为方便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而开通的一条新的渠道。这条渠道的主要特点是省时、省力、省钱。从我国现在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看,这条渠道对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适宜的。但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还很少。因此,在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申请。

  

  第二,逐一国家注册。逐一国家注册指的是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办理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这条渠道不仅在过去发挥过很大作用,现在和将来也还会起到相当的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除此之外还有以三维标志为商标,而该标志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未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三种情况下,该三维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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