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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之二:不当营销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之二:不当营销

时光“黑洞”穿越回1000年前

  第二期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之二:不当营销

  时光“黑洞”倒回现代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之二:不当营销

  风险提示

  1、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或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防控建议

  1、企业采用直销经营模式的,需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直销活动,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不得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企业在追求销售业绩的过程中,应当防止脱离经营实际,以拉人头的方式片面寻求扩张。禁止以团队计酬,以缴纳入会费、变相入会费作为加入销售资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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