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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外,我们还关心这些问题

  Jim Pickerell:现在很多时候,不是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打交道,而是专业机构(如视觉中国)依赖于那些不愿意试图理解“规则”或者不愿意花时间去遵守这些规则的“业余人士”。

  

   为了在法律上保护自己,图片代理机构制定出的合约越来越长、越来越复杂,但人们签合同时几乎从来没有读过。摄影师对繁琐的合同不仔细看就签约了,其结果是可能合同里埋藏着对自己权益可能的侵害。

     

   李伟民:“视觉中国”的经营模式实质是“版权代理”,作为版权代理,视觉中国在运营照片或图片版权时,应作出合法、明确、全面的版权声明。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视觉中国只能受让照片或图片的部分著作权,摄影师可将对照片或图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许可、转让给视觉中国,但是不得对其人身权进行许可、转让。

     

   同时,视觉中国在许可使用时,应严格标明照片或图片的拍摄者、创作者的名字,保护拍摄者、创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在中国,视觉中国是盖蒂图片库(Getty Images)的独家代理商,并且视觉中国在收购东星娱乐战略投资 500px、收购 Corbis Images(曾是世界第二大商业图片库)等一系列大动作后,业务触角不断延伸。视觉中国事件也引起民众对视觉中国这样的图片库发展逻辑的关注,这方面您有哪些观察?

        

   Jim Pickerell:Getty 的基本理念是如果他们能控制市场,他们就能定价。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策略是成功的。但在互联网出现之后,他们也无法控制供给和价格了。

        

   关于视觉中国收购 Corbis Images,我一直没有弄清楚视觉中国如何从中获得益处。视觉中国获得了 Corbis 图片版权,但我不知道这给 Corbis 在中国的销售和收入带来了多大的增长。我猜 Corbis 95% 的销售额都来自中国以外的国家。不过,作为竞争对手,Corbis 确实被赶出了市场。

        

   另外,视觉中国把所有的国际销售业务都交给 Getty 图片社,Getty 当然从中受益。有前 Corbis 摄影师说,自收购以来,他们的照片销售额一直在大幅下降。其实,Getty 也希望收购 Corbis,但如果他们直接收购 Corbis,可能会因涉嫌竞争垄断行为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起诉。通过视觉中国的收购行为,Getty 摆脱了一个竞争对手并得到了所有的好处。      

           

   Ruth Eichhorn:关于视觉中国收购 Corbis,据我所知,许多摄影师在出售之前已经离开了 Corbis,因为他们感到 Getty 对他们的代理并不令人愉快。Steinmetz 这样的大腕直接把自己的大批照片上传给了 Getty,可很多其他摄影师转投了Shutterstock,Alamy 这样的微利图片社。但是,那些地方也只能给他们带来很低的收入。

           

  总的来说,为图片库供稿不再那么赚钱了。现如今,你经常可以听到摄影师们抱怨从 Getty 那里挣不到钱,并因此非常沮丧。今天的 Getty 也已经越来越需要一些大牌摄影师给他们撑门面,比如今年荷赛年度照片大奖得主是美国著名摄影师约翰·摩尔,他是为 Getty 工作的,还比如布兰特·斯特顿——我希望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视觉中国在事件之出的道歉中表示他们确实对于图片版权的甄别存在漏洞,对于版权平台来说,他们该怎么做?

                 

   Jim Pickerell:如今,即使涉及到专业版权图片,在互联网上看到的85%的图片都是未经许可、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赔偿的,侵权者不仅有业余爱好者,还有专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追讨侵权人的成本都比追讨物的价值要高。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忘记版权(筛查)。

                 

  李伟民: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然而,在实践中确定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归属是非常疑难和专业的问题。在传统环境下,照片或图片的底稿、原件、版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互联网环境下,面对海量照片和图片的许可,筛查证明材料的真伪、确认真正的著作权人变得更为复杂,很难确认作品与作者间的对应关系。

                 

  但是既然视觉中国是专门从事版权运营的平台,应设置独立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筛查照片或图片的来源与权属,审查权属的初步证据以及许可、转让著作权相关合同文件,必要时,还需跟作者进行面谈、商谈或开展调查工作。

 

                    

    这次事件争议的关键点还有视觉中国代表摄影师去维权,但是维权过程可能存在钓鱼行为,也有摄影师表示,视觉中国维权之后的收益并没有体现在摄影师方面,那么对于这类代理维权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通行做法,来约定维权结果?

                    

   李伟民:视觉中国取得版权的方式包括转让、许可等。如果摄影师将著作权、著作权维权及获得赔偿的权利一并转让给视觉中国,摄影师无权分配所获赔偿款。

                    

   如果摄影师将著作权许可视觉中国使用,可在著作权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维权结果,同时,上述约定需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还需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作者的付出和劳动的基础上,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分配维权获赔。

                    

  并且索赔的金额应考虑类似作品市场许可费的标准价格。

  

 

      对于图片的商业使用,范围该如何界定?照片中如果存在肖像、物等元素,该如何取得相应权利来进行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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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伟民:除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合理使用外,一般公共平台的使用行为都可被界定为商业使用,包括有盈利、有盈利可能性、以宣传为目的等行为。

                       

   如果拍摄对象是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需同时获得照片著作权人及肖像权人的授权许可后,才能对照片进行商业性使用。当然,如果摄影师在拍摄时已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这种情况下仅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便能进行商业性使用。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实物本身,如果拍摄对象是物,仅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无需经过物权人事先同意。当然,对于个别特殊物,仍需经物权人同意、许可,才能进行拍摄。

                    

 

 

 

 

              

  视觉中国事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相关问题?

              

   李伟民:作品可以作为商品交易,但是绝对不是普通商品,视觉中国(以及其他图片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要受到版权秩序、甚至公共利益的限制。

              

   虽然图片库是作为商业实体而存在,但是由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特殊性,即著作权具有垄断性、具有“前人智慧”等本质特征,在运营过程中,除了追求盈利等目的外,还应考虑实际创作者的利益及整个社会版权的秩序,维护版权授权、版权保护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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