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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商业模式的“黑洞”

  视觉中国 :商业模式的“黑洞”

  屈丽丽

  编者按 / 2019年4月11日黑洞照片引发的连锁反应,让视觉中国(000681)“版权—维权—合作”的生意模式遭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诟病。按照4月11日视觉中国的收盘价28元/股计算,公司总市值为196.2亿元,作为公司控制人的10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票市值为108.7亿元。而伴随版权问题的迅速发酵,公司股价出现连续三个跌停,公司市值一度较版权“黑洞”事件爆发前缩水近50亿元。

  4月26日,视觉中国发布2018年年报,营业收入为9.88亿元,同比增长21.3%;净利润达3.21亿元,同比增长10.45%。在这份年报中,视觉中国特意指出,2018年公司通过法律诉讼胜诉的判决金额占比小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截止到4月29日12:00,视觉中国的股份为22.50元,总市值为157.63亿元,仍比之前缩水近40亿元。

  4月22日,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 “视觉中国”事件,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最高法在表态中也指出:“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最高法认为:“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应该说,最高法的这一表态,直指视觉中国现行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为类似视觉中国这类企业的运营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引。

  总体来说,整个视觉中国旋涡事件的背后,恰恰揭示了版权运营机构需要寻求“版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点”问题。

  不仅如此,在最高法院表态之后,视觉中国还面临着商业模式及收入体系上的整改,以及来自著作权法、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风险合规性的考量。伴随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视觉中国案例将推进中国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营水平更上一层楼,这也是《中国经营报》关注这一案例的意义所在。

  商业模式

  “版权—维权—合作”的生意模式

  多位曾与视觉中国有版权纠纷的机构和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都曾提到,视觉中国采用的版权维权方式,令其防不胜防,受到影响颇大。而更多的被视觉中国“版权维权”的机构,则畏惧于繁复的司法程序和成本,而选择与视觉中国方面和解并合作。于是,视觉中国的“版权—维权—合作”的生意模式,由此构建起来。

  视觉中国众多图片的“版权”何来?图片上的水印,曾被认为有着超乎寻常的意义。2014年,最高法的一纸判决,开启了“以图片水印识别著作权”司法实践。更直观一点理解,在此种情况下,在版权诉讼中,除非被诉方提出明确证据,证明图片版权不属于主张权利的一方,被诉方败诉的概率就变得极大。这次判例的受益者,是一家名为华盖创意的公司,现在它由视觉中国100%持股。而这个判决,则是在视觉中国上市后大约7个月做出的。

  不过,伴随最高法的公开表态,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正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冲击:一是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二是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要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可能引发的收入问题。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刘春泉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之所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如此重要,是因为做过图片诉讼代理的律师基本都上过视觉中国的网站验证过图片,看得到他们网站显示图片系经过技术处理,所有图片并不显示上传时间,而是显示你打开图片查看时的时间,这不符合一般网站的技术规则,一般网站图片上传时间是什么时候网站就会按那个时间显示。”

  那么,视觉中国为什么不是按照一般网站实际上传什么时间就显示什么时间呢?

  按照刘春泉的分析:“这大概与其诉讼举证有关系,有可能是总结之前诉讼的经验而进行的法律和技术设计,因为如果图片网站显示真实上传时间,那么只要被告拿出更早的图片,就可以推翻原告以上传时间在先作为图片版权的初步举证。也许为了省事,也许有别的原因,反正我在每次图片诉讼查验证据时,看到的都是‘即时时间’。”

  显然,在最高法表态要严格审查首次发表时间之前,这个问题没有凸显出来,法院大都也不审查图片上传时间,但在此之后,这一问题的存在将极大地考验“视觉中国们”(包括同类型的图片企业)大量诉讼和维权诉讼营销的商业模式。

  在此前进行实时时间显示不能证明上传时间的情况下,他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是不是这类网站成千上万的即时显示的图片从此就再也无法证明图片上传时间/发表时间在先?某些图片网站数以万计的图片都要重新证明图片拍摄原始电子数据形成和发表(上传)时间,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应该说,这直接关系到这类企业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问题。因为如果法院审查下来,网站没有证明上传(首次发表)的时间,这类诉讼还能胜诉吗?此外,就算现在开始重新按照一般网站设置显示真实上传时间作为图片首次发表证据,那在诉讼的证据链条上是否会面临相应的问题?”刘春泉告诉记者。

  公开信息显示,视觉中国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一家视觉影像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官网资料显示,视觉中国现拥有超过2.7亿张图片、500万部视频、30万首音乐的版权,与超过1.7万名摄影师存在合作关系,且每日新增图片量超过2万张。

  据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一份2018年视觉创意行业市场规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视觉中国在商业类图片的市场份额占到50%。这意味着,如果网站要证明上传(首次发表)的时间,需要后面巨大的投入和工作量。

  事实上,对于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来说,起始点或许与当年正林软件的版权案件相关。

  2014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57号),这是一起经历了一审、二审到最高院再审的图片版权案件,因为历史上此类案件稀缺,更加突显了这一判决的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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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个案件表明了最高法院的态度,决定了后续的裁判规则。简单地说,就是最高法院认为,网站公布图片水印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是谁的,谁就拥有图片的权利。”

  然而,正是当年最高院的这一再审判决,在现实中对视觉中国来说却意义非凡。也就是在这一年的4月10日,视觉中国上市,在此之后,一方面加大诉讼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其核心业务“视觉内容与服务”为其贡献了80%的营收。公开财报显示,2015年~2017年视觉中国营收分别为5.43亿元、7.35亿元、8.15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8亿元、2.15亿元、2.91亿元。

  裁判文书收录网站Openlaw的数据显示,与视觉中国有关的法律诉讼,2018年全年共有2968起,2017年更是达到了5676起,也就是说,视觉中国日均要打15.6起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是否确立图片举证“只需要水印即视为著作权权属初步证据”这个关键问题,最高法院近日的表态表明,最高法院并不认为(2014)民提字第57号这个再审判决确立了“水印就是署名,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充分证据”的裁判规则。

  所以,视觉中国曾经一度在某基层法院进行的“打包诉讼”,接下来可能要面临更为复杂的举证和质证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诉讼成本以及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版权收入

  被忽略掉的“版权律师费用”

  视觉中国“版权-维权-合作”的生意模式,版权收入是其最核心的部分,而收入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诉讼及其索赔所形成的威慑。

  在本报记者的采访中,在互联网行业工作的刘兰(化名)曾回忆自己的经历:“曾经收到视觉中国的律师函,要求索赔,平均一张图4000多元钱。从那以后,基本上都是能少配图就少配图。同时编辑搜图的时间也加大了,签约的版权库,能用的图其实并不多。”

  或许,正是这种收入模式不合理引发的“众怒”,使视觉中国陷入危机旋涡。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视觉中国这类图片公司的收入模式呢?

  根据4月22日最高法的表态:“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在最高法看来,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的困扰是人民群众普遍而强烈的呼声,著作权案件审判也不例外。

  对此,刘春泉律师解读指出:“最高法院认为目前图片案件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一样,突出的是判赔低而不是判赔高,但高还是低要以什么作为参照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最高法认为判赔应该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以正常许可费用作为参照。”的确,在律师所代理的图片诉讼中,基本上都是这样向法院陈述抗辩意见的,而按照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法院掌握按照正常稿酬或者著作权许可费的1~5倍,根据案件情况酌定。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侵权的故意还是过失,过错大小,支付能力,具体使用场景是商业还是其他等。

  比如,汉华易美诉讼中提交的证明图片市场价格的图片许可协议,其中一张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高达6000~10000元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刘春泉律师表示:“许可协议价格是否真实有待核实。”事实上,刘春泉律师经与视觉中国提供的版权销售合同的买方当事人电话核实,合同是真实的,但实际使用图片版权价格并没有合同写明的6000~10000元/张,实际大约是100元/张。这与委托他人向视觉中国询价得出的150元/张基本一致。

  不仅如此,本报记者查询发现,某年煎蛋网用视觉中国图片被发律师函后哭穷,最终以60~80元/张价格和解。按照煎蛋网事件披露的视觉中国给出的和解许可费用50~60元/张,或者购买图片费用是150元/张报价,那么一张图片侵权赔偿应该是几百元,而不会超过1000元。

  “所以,我认为3000~5000元/张图片价格的索赔或者判决的确过高,应当明确其中包含律师费金额和赔偿金额,这个费用应该让市场有所了解。”刘春泉也提醒说,“如果原告仍然延续目前诉讼策略每次只起诉一张图片,按照目前法律规则,法院还会支持律师费等合理费,具体在上海的话,一般律师费最少3000元,所以,当事人应诉成本不一定会下降。”

  “但必须指出的是,正常购买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只需要根据市场价协商,我们希望图片企业今后不要再延续利用诉讼威胁以判决赔偿作为和解参照标准的做法,因为判决赔偿里面有律师费,每张侵权照片都支付一次律师费这是毫无道理的,如果不是这种过分的要求得罪了广大企业,也不会有这次黑洞图片版权舆论风波。”

  公共利益

  不能将维权变成盈利机构的工具

  事实上,视觉中国事件背后,给人们提供了一个重新思考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视角。

  上海市摄影家协会艺术部主任孙承华就表示:“现在这个超级媒体环境下,图片就像水和空气一样,我们无法离开。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的舆情事件,是图片版权保护方面一些问题日积月累的结果。”在孙承华看来,人们在讨论视觉中国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著作权是要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国家科学技术、文学艺术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图片版权保护的问题上,著作权保护法是清晰的、明确的。我们都要遵守著作权保护法。但是,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需要寻找到平衡点。

  其实在现代社会,我们很多技术和产品的使用,都是免费获益的。比如达盖尔摄影技术问世时就宣布全世界免费使用,比如IT行业,很多技术都是开源的、免费的。譬如安卓系统、服务器系统Linux、编程语言PHP、Java等。前两天,美国克利夫兰艺术博物馆宣称,开放馆藏3万件图片的数字版权,供全世界免费使用。

  “所以说在强调图片版权保护的时候,并不是说随便拍个图片就一定要售卖。摄影家协会每年也做很多展览,提倡摄影图片的公益性使用,包括很多作品赠送等等,许多都是免费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孙承华表示。

  为什么视觉中国出现了问题?在孙承华看来,这是我国图片知识产权保护初级阶段一种特有的现象。

  “如果图片库公司没有和图片著作权人签订有效合同和协议,有什么权力代表摄影师去打这个官司?前两天人民网一篇文章说,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唯一有权代表摄影师提起诉讼的非盈利机构仅有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它在每个省和直辖市的摄影家协会都设有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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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注册为会员的摄影师,他的维权方式是直接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帮他们争取权利的。两年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与一些教科书出版社关于使用摄影作品问题进行了接洽和商谈,最终为摄影师们争取了稿酬,所有理赔费用均分配给摄影师。这和资本运营公司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视觉中国这样的盈利机构就很难做到这一点,它将法务做成了营销模式,这就很容易影响到正常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是一个全人类的东西,如果被逐利的资本所垄断,就会引起不好的后果,最终得益的未必是创作者,包括图片,最终追回的赔偿与报酬可能并未分配给摄影师,而是成为了公司的利润。这个模式无论对使用者、权利人、公共利益都是一种损害。所以我们非常希望对于行使图片版权保护主体的确认,有一个更为明确的标准。”孙承华告诉本报记者。

  观察

  署名不等于著作权

  在上海市版权局版权处原处长武幼章看来,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对比,司法解释将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从法律规定的“作者”扩大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这一改变便是最早出问题的地方。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只能是作者的署名,其他任何主体出现在作品上的名称、印签等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武幼章以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为例,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第一项是“表明表演者身份”,而不是“署名权”。著作权法全文出现“署名”的共有10处,全部说的是作者的署名。

  出现在作品上的印签,并不必然是该作品作者的署名。通常情况下,图片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为图片加载的本公司logo的水印和版权声明的意义,有点类似于藏家在古书画上钤盖的收藏印,而不是图片作者的署名。

  作者和著作权人是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作者是原始权利人,署名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而著作权人非作者的情形不在少数,可能是转让所得,可能是继承所得,可能是受赠所得,可能是……这些形形色色的非作者的著作权人都需要举证证明权利来源,不能仅凭logo证明权属。

  从2002年的司法解释,到2010年、2014的再审判决,都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权人,造成举证责任分配的失衡,视觉中国拿着这样的胜诉判决所向披靡,以至于今天的局面。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待视觉中国们呢? 有专家提出:“对于像视觉中国这种有过不诚信行为的平台,法院是否可以创新一种制度,例如设定一个黑名单,对他的起诉采取不同的权属要求证据标准;而对于那些一直诚信的权利人,采取一个较为宽松的标准。这样能否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风气,这些都是可以再探讨的。”

  但是,武幼章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他认为,行政管理或许可以“黑名单”“绿色通道”方式解决问题,但法院审理案件不能如此“创新”。对“视觉中国们”既不用“扫除”也不用“力挺”,他建议废止或者修改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用新的判决对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作出指引,在司法审判中对当事人按证据规则一视同仁,“视觉中国们”该怎么举证则怎么举证,该怎么运营就怎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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