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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督查激励措施由24项增至30项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2016年实施的24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30项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就此印发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持续探索开展督查激励工作,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首次系统提出24项督查激励措施。2017年、2018年先后两批次对400多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有力促进了地方主动作为、竞相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和良好反响。

  此次调整的重点是增加了9项督查激励措施。其中,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3项,包括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份给予财政资金倾斜;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显著的省份在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3项,包括对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在资金安排、改革先行先试上予以倾斜;对推进职业教育成效明显的省份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在改革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稳外贸和稳外资、稳投资、促消费方面3项,包括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省份,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推进有力的省份,将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车购税和港建费建设资金;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等成效明显的市、县,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电商强县建设中予以倾斜。同时,根据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调出了3项督查激励措施,对21项保留的督查激励措施进行了充实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于激励地方奋发进取、竞相作为,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激励导向更加鲜明,进一步体现了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要求,突出了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任务。二是激励含金量较高,进一步细化实化了激励内容,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改革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了激励支持力度。三是激励对象进一步向基层市县倾斜,以基层市县为激励对象的督查激励措施达15项,更有利于发挥激励效果,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狠抓落实的积极性。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督查激励措施的组织落实,尤其是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督查考评体系,改进督查考评方法,创新督查考评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正向效应。


  《 人民日报 》( 2018年12月11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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