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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


基本信息
  寡头垄断:又称寡头、寡占,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英语中这个词来源

中国土地市场的垄断

于希腊语中“很少的卖者”。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寡头垄断又称为双占垄断或双头垄断。
  寡头垄断的形成首先是由某些产品的生产与技术特点所决定的,寡头垄断行业往往是生产高度集中的行业,如钢铁、汽车、石油等行业。其次,寡头厂商为保持自身地位而采取的种种排他性措施,以及政府对某些寡头厂商的扶持政策等,也可促进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
  在国外寡头和垄断往往密不可分,比如在某一个行业,只有一家经营相关业务,消费者或其他上下游产业没有别的选择余地,只能与他进行交易或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这就叫垄断,而这一家公司就叫寡头。而二者结合就是寡头垄断。一般在我国只有垄断,谈不上寡头。理论、模型
  对于寡头在市场中的行为,已有不少的理论和模型,但与其他三种市场理论相比,寡头理论要复杂得多,具体表现为:①种类多。有少数纯质寡头垄断,双头纯粹寡头垄断,双头异质寡头垄断,等等。②行为多样。寡头相互依存,可能是相互猜测的独立行为,也可能是各种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勾结和协作。③竞争方式不同,可能是价格竞争也可能是非价格竞争。
  具有古诺模型、斯威齐模型和卡特尔这三种寡头垄断的经典模型。其中,古诺模型和斯威齐模型是假定各家寡头并不相互勾结,而卡特尔属于有正式勾结的寡头模型。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
  相互依存是寡头垄断市场的基本特征。由于厂商数目少而且占据市场份额大,不管怎样,一个厂商的行为都会影响对手的行为,影响整个市场。所以,每个寡头在决 定自己的策略和政策时,都非常重视对手对自己这一策略和政策的态度和反应。作为厂商的寡头垄断者是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的特点,但是他们的行为又 互相影响、互相依存。这样,寡头厂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达成共谋或协作,形式多

民航业的垄断现象

种多样,可以签订协议,可以暗中默契。寡头垄断出现的原因
  寡头垄断市场形态的出现主要归因于两点:
  一是缘于市场竞争的垄断,即企业通过自身的竞争优势所获取的市场垄 断,比如微软对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
  二是缘于政府法定的行政垄断,即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赋予行业中的某个企业以垄断权力,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管制,以改 善效率。这种市场形态主要出现在一些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当中,比如供水、管道煤气等。寡头垄断的特点
  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有一点与垄断竞争相类似,即它既包含垄断因素,也包含竞争因素。但相对而言,它更接近于垄断的市场结构,因为少数几个企业在市场中占有很 大的份额,使这些企业具有相当强的垄断势力。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 垄断。
  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

家电市场也向着寡头方向发展

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这 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成很高的平均成本。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寡头垄断的若干模式
   1) 突点需求曲线:理解寡头的需求曲线突点的关键在于理解寡头价格变动的相互影响。因为寡头市场为若干寡头分割,一家寡头涨价,别的寡头价格不变,这家寡头的 消费者都去购买别的寡头的商品,其需求量就会大幅度减少;反过来,一家寡头降价,别的寡头则要跟着降价,然后部分抵消这个寡头降价的效应,使得这个寡头的 需求量增加有限。需求曲线的突点折断了边际收益曲线,这是需求曲线作为平均收益线与边际收益线的关系决定的。边际成本线与此折断处相交,既不影响价格也不 影响产出。
   2)市场份额模式:理解市场份额的关键就是遵循MR=MC的规则,确定市场份额的分配。在成本不同,而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线相同的情况下,边际成本低的企业市场份额大,价格也低;而边际成本高的企业市场份额小,价格高。
   3)价格领头模式:上述两种情况是寡头企业各自定自己的价格,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家寡头定价,其它寡头只是价格的接受者。
   4)博弈论模式:寡头垄断企业间的竞争实际上是种博弈,也就是竞争各方都充分考虑各方在现有条件下可能做出的选择,然后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决策。寡头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
  寡头垄断待业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之间存在着被认识到的很强的相互依存性或激烈对抗的竞争。实际上,垄断竞争企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相对而言, 垄断竞争企业的相互依存性比较弱,以至于几乎不被垄断竞争者所认识。在垄断竞争行业中,企业数量较多,每家企业都只占很小的市场份额,因此单个企业产销量 的变化对于其他各个竞争者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假设某一家企业决

农村信用社和乡村银行的垄断

定稍微降低其产品的售价以扩大销售量,其他竞争者将会丧失一部分顾客,但该企业所扩大的销售量在整个市场上本来所占份额就很小,再分散到许多竞争者之中,因而其他竞争者并不会明显感受到这种影响。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垄断竞争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 相互依存性,因为其降价的结果如何和其他竞争者是否全都降价有关。但垄断竞争者的有关决策却可以是相互独立地作出的,即它们在决策时往往并不考虑对手的反 应,竞争对手太多,很难明确地考虑。在寡头垄断市场中,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是被明确认识到的,某一家企业降低价格或扩大销售量,其他企业都会受到显著影响, 从而作出相应的对策。这就使得任何一家企业作出某项决策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其竞争对手的反应,并对这种反应作出估计。
  由于寡头垄断企业之间存在很强的相互依存性,使其在经营上有着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不同的重要特点,即寡头垄断者的某项决策会产生什么结果完全取决于其对手的反 应。因此,寡头垄断者的竞争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实践中的企业来说,这种不确定性使其决策的难度相应提高。在此意义上,寡头垄断市场中的竞争比其他三种市场都更为激烈。寡头垄断市场上产量的决定
  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当不存在相互勾结时,各寡头根据其他寡头的产量决策,按利润最大化原则调整自己的产量。
  当寡头之间存在勾结时,产量由各寡头协商确定。而确定的结果对谁有利,则取决于各寡头实力的大小。寡头垄断市场上价格的决定
  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价格,通常表现为由各寡头相互协调的行为方式所决定。这种协调可以有多种形式。
  价格领先制是指一个行业的产品价格,通常由某一寡头率先制定,其余寡头追随其后确定各自产品的售价。
  价格领先制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支配型价格领先,二是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三是晴雨表型价格领先。支配型价格领先,是指由寡头垄断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确立产品的售价,其余规模小一些的厂商根据已确立的价格确定各自的产销量。成本最低型价格领先,是指由成本最低的寡头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确定其产销量和销售价格,而其他寡头也将按同一价格销售各自的产品。晴雨表型价格领先,是指寡头垄断行业中,某个厂商在获取信息、判断市场变化趋势等方面具有公认的特殊能力,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起到了传递某种信息的作用,因此其他厂商会根据该厂商产品价格的变动而相应变动自己产品的价格。
  成本加成法是寡头垄断市场上一种最常用的定价方法。该方法的主要步骤是:首先以厂商生产能力的某个百分比确定一个正常或标准的产量数字,然后根据这一产量计算出相应的平均成本,由此可以减少由于实际产量的变动而使厂商制定的价格产生频繁变动。然后在所估计的平均成本基础上加上固定百分比的加成,从而制定出产品的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8月1日起,被称为“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目前,作为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虽尚未“挂牌”,而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三驾马车”各司反垄断职责的格局业已明朗。来自上述部门的消息表明,各个部门一年来厉兵秣马,各项执法准备工作静水深流,相关配套规章将陆续出台。
  社会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人们对中国竞争制度的成长满怀热情。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竞争萌芽

反垄断法

于有形市场的开放,中国市场竞争的序幕,仿佛是在集市贸易摊位的开摊收摊间悄悄拉开的;有人说,在社会的转型中,价格“双轨制”的推行,催生了无形市场,转轨时期过渡性措施的两重性、竞争与秩序的碰撞促进了中国竞争政策的成长;也有人说,中国的竞争法律政策是与市场竞争结伴成长起来的,反垄断执法是从竞争执法开始的。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肯定了竞争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作用,正式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993年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这是中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为增强《反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任务的国家工商总局,依法积极开展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此前制定的反垄断配套规章分别是《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新的《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正在进行中。
  若干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此前已有20多个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补充规定了一些联合操纵市场的卡特尔行为等反垄断法律规范。
  此外,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2001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
  这些不断发展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竞争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今天的《反垄断法》的问世创造了宝贵的经验,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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