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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注册


   台湾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但是,该等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台湾商标注册优先权
  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次日起三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主张优先权者,其申请注册日以优先权日为准。
   台湾商标注册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及其相关事务,得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但在台湾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
  商标代理人应在国内有住所;其为专业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商标师为限。商标师之资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台湾商标保护期 
  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期间为十年。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十年。
  申请商标权期间延展注册者,应于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其于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者,应加倍缴纳注册费。
  前项核准延展之期间,自商标权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
   注册台湾商标查询
  (1)于所有可供注册之类别查搜相似及相同的商标
  (2)10日内以电邮或传真通知查搜结果
   台湾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2、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5、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6、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目前之实务作业,大约需八~十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审定。
  7、获准审定后,将于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是否有人异议。
  8、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台湾商标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
  2、一份商标注册授权书(由本公司拟定)
  3、20份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
  4、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
  5、曾经使用拟注册商标的证明,例如广告,包装等,或拟使用该商标之声明
  注:如果拟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及欧共体注册,则可申请优先权。办理台湾商标注册的时间:递交正式注册文件后,4周取得受理回执,10-15个月完成,领取商标证书。(有效期限10年,可续期)
   申请台湾商标注册者,应检具下列表件
  
1、申请书:必须使用商标主管机关印制之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书应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居)所、营业所或事务所。
  2、商标图样:应以坚轫光洁之纸料为之,其长与宽均不得超过五公分。
  需十五张商标图样,如为彩色者,应另附黑白图样三张。
  3、申请人文件:工厂登记证、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执照复印件。
  4、其它文件:如代理人委任书、正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台湾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查搜:US$300
  (1) 于所有可供注册之类别查搜相似及相同的商标
  (2) 10日内以电邮或传真通知查搜结果
  申请注册费:US$600
  (1) 于两个星期内提交申请表格
  (2) 免费解答一般文书问题
  (3) 定期(每个月)跟进注册进度
  领取证明书费用:US$400
  注册证书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政府征费里
   台湾商标注册收费总结
  查搜费:US$300
  申请费:US$600
  申领注册证书费: US$400
  总数: US$1300
  台湾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 整个商标注册手续需时14-22个月
  台湾商标注册注册的有效期 每个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台湾商标注册费用
  第二条 注册申请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合并计收之,其各类之金额
  计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使用在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者,同类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个数
  在二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商品个数在二十一种以上、六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五千元,商品个数在六十一种以上者,每类新台币九千元。
  (二)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以电子方式申请商标注册者,前项注册申请费每件减收新台币三百元。
  第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准则修正条文,自中华
  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既2011年02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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