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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释义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经营者集中的构成条件[1]
   1、从主观上要求一个或几个企业有控制其他企业的意思。
   2、从行为上要求控制企业能够对被结合的企业施加控制性影响,控制其主要经营活动。
   3、从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为是有计划的长期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
   1、经营者合并。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如美国波音飞机制造公司兼并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成立东京三菱银行,成为当时最大的银行。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1]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但由于经营者集中有可能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所以各国政府都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政府管制。我国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根据我国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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