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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贫困标准

什么是国际贫困标准
  国际贫困标准(International Poverty Line Standard)实际上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显然是以相对贫困的概念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组织了对其成员国的一次大规模调查后提出了一个贫困标准,即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这就是后来被广泛运用的国际贫困标准。
  国际贫困标准简单明了,容易操作,其优点是明显的。但是,其收入比例数50%这个确定值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其成员国(都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标准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它能否名副其实地在全世界通行,尤其是能否符合第三世界(譬如中国)的实际情况,显然还有疑问。因此,我们的讨论仍然要从它的来龙去脉开始。
国际贫困标准的由来和发展
  提出国际贫困标准的初衷是要使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符合6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化的大趋势。汤森指出:“经济的急剧国际化已经使得在各民族国家之间将他们确定基本收入需求的方法论和实践以及实际上向贫困者支付的津贴比率作一比较变得更加重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将‘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贫困的定义统一起来。这种统一的二元进程(在富国之间和在富国与穷国之间)可以说仅仅在最近才开始,它对长期以来已经确立的各民族国家贫困标准不一的观点,并且也对今后科学地确定社会需求是意义深远的。”
  正是受到上述发展趋势的影响,为了便于进行国际比较,在70年代中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社会救助标准作了一次调查。调查结果发现大多数成员国的个人社会救助标准大约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的三分之二,于是提出以此作为制订贫困线的基础。并据此推算出二口之家(一对夫妇)的社会救助的标准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
  1979年,贝克曼参考上述数据,计算出一整套系统的国际贫困标准。他以英国政府的社会救助量度表为基础,为不同人口规模的家庭制定出不同的贫困标准,即单身救助对象的贫困标准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的50%,二口之家的贫困标准相当于个人社会中位收入或二口之家的社会中位收入的50%,三口之家的贫困标准相当于三口之家三口之家的社会中位收入的50%,以此类推。
  国际贫困标准问世之后,主要是用作国际比较。奥本海默在《贫困真相》一书中论及欧洲的贫困时,就谈到:“欧共体中央统计局于1985年进行的最新调查公布了欧共体各国的贫困比率的比较。它采用了两种方法来度量贫困:第一种方法使用了国别贫困线,即按照各成员国现行的生活标准来度量贫困;第二种方法使用了欧共体通用的贫困线。”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得到的统计结果有着极大的差别。
  若用第一种方法,即用欧洲各国本国的贫困线来考察贫困比率,贫困线被界定为本国平均家庭消费支出的5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这样得出的结论是:“在1985年:葡萄牙的贫困比率情况最糟——它的人口将近三分之一生活在贫困之中。随后是爱尔兰、西班牙和希腊,它们的贫困人口在18.4%到19.5%之间。。英国在较为富裕的国家中贫困比率是最高的,达18.2%。法国和意大利的贫困人口在15%左右。比利时、丹麦、德国和荷兰的贫困比率最低——大约占人口的6%到11%之间。”
  若用第二种方法,即用欧洲共同体通用的贫困线来考察贫困比率,贫困线被界定为欧共体的平均家庭消费支出的5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这样得出的结论是:“1985年,欧共体边缘的国家贫困比率最高:葡萄牙有69.5%的人陷于贫困,西班牙是32.4%,爱尔兰是25.6%,希腊是20.9%。在欧共体中央和北面的国家贫困比率最低:比利时、丹麦、荷兰和德国都在1%到7%之间。”“尽管英国相对比较富裕,但比起它的欧洲伙伴来,贫困比率令人震惊地高出许多。在欧共体中它的贫困比率之高排在第五位(15.8%)。”
  在欧洲,由于马斯特里克特条约的签订,欧洲联盟和欧洲统一市场已经提上了正式的议事日程。为了造就统一的欧洲劳动市场,欧洲联盟倾向于将其成员国的社会保障标准也统一起来,贫困线自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奥本海默写到:“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发展将带来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又将导致共同体内出现新的贫困和不公平的问题。按照这种剧烈变化的眼光来看问题,为了估计我们和我们的欧洲伙伴究竟有多少共同的感受和不同的趋向,并测定在我们的社会中欧洲自由市场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考虑与左邻右居有关的贫困问题甚至变得更重要了。”“与统一市场的发展相联系,尝试使各成员国之间更为一致,现在开始考虑使用一个欧共体通用的贫困定义是适时的。”
  同时,从7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洲,人们对贫困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奥本海默指出:1989年欧洲共同体进行的一次调查发现,人们更有可能将贫困解释为社会不公平的结果,而不是懒惰或丧失意志力的结果。与1976年的一个类似的调查相比较,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变化尤其在那些有着很强烈的信念认为懒惰导致贫困的国家表现得很明显。
  譬如在英国,1976年40%的被调查者认为贫困是由于懒惰,但1989年只有18%的人这样认为。在爱尔兰和卢森堡,1976年有30%和31%的人认为贫困是由于懒惰,但1989年只有14%和25%的人这样认为。这种观念上的变化,使这种建立在相对贫困概念基础上的测量贫困线的方法得以走向实际运用。
  事实上,欧洲共同体也正在为统一欧洲的贫困线作出努力,这在欧洲反贫困计划中就有体现。正如阿特金森所说:“在这个计划的评价部分,委员会将界定贫困的标准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成员国的成人可自由使用的平均收入的50%。《欧洲统计》发表的官方统计资料表明,以此为基础,12个成员国对贫困的统计统一了口径。”可以预见,在这样的趋势下,在欧洲,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贫困标准超越研究的范围而走向实际运用将在不久的未来成为可能。
国际贫困标准的优点
  如前所述,国际贫困标准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㈠.国际贫困标准简单明了容易操作

  国际贫困标准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调查,只要知道社会平均收入或社会中位收入,乘上50%,就可以求得贫困线。因此,也可以减少行政费用。
  莫泰基在《香港贫穷和社会保障》一书中用国际贫困标准计算香港的公共援助标准。据1991年香港人口普查提供的数字,家庭规模的中位数是3.4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月收入中位数是9964元,先以上述2个中位数计算平均收入,即:9964÷3.4=2930(元)
  再将这个平均数乘以3,就约等于三口之家的收入中位数:2930×3=8792(元)
  最后,将三口之家的收入中位数乘以50%,即得三口之家的贫困线:8792×50%=4396(元)
  ㈡.国际贫困标准可以用作比较

  当我们将国际贫困标准视为一种收入比例法时,它常常被用于纵向的和横向的比较。而且通过这种比较可以使我们知道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社会救助标准方面的差距。
  横向比较,尤其是跨国比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贫困研究中是屡见不鲜的。前文提到的奥本海默所作的跨国比较就是一个例证。类似的方法还常常用于在一国之??内按时间顺序作纵向比较。阿特金森在《法定贫困线的设立和经济政策》一文中提及美国的法定贫困线的修订与调整。法定的调整方法是与消费者物价指数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在中位收入增加时,贫困线与中位收入的比率下降。1963年,四口之家的贫困线是家庭中位收入的50.1%——这基本上也相当于欧洲人的平均收入的一半——到1973年,它已经下降到37.7%。此后,相对来说变动较小。
  亚洲国家的作者也会作类似的比较,譬如在台湾林万亿、孙健忠的著作中,都提到台湾省和台北、高雄等市以前一年的政府公布之每人每月家庭平均所得的30—40%来拟定救助标准,结论是金额太低。香港的莫泰基也曾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纵向比较:“七十年代的香港公援金额占中位工资平均是25.9%,但在整个八十年代,该百分比一直下降,时至1992年4月,已下降至12.8%,刚巧下跌了五成。”
  ㈢.国际贫困标准可以使受助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国际贫困标准可以使受助者得到的救助金额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收入同步增长,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莫泰基指出:采用相对性的国际贫困标准,可以保证受益人的起码生活,而不规限其生活方式,既可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易于理解和接受,并在学术上和政策上,符合国际标准。他还说:国际贫困标准“最大的优点是:它的理念和计算不但符合相对性的贫困定义,同时在政策上又可以证实贫困是可以消除的;只要提供足够就业机会和职业训练,来保证赤贫人士的入息,便可使该社会的市民不会生活于贫困线之下。”
关于国际贫困标准的争议
  国际贫困标准虽然为一部分学者所推崇,但也为一部分学者所诘难,这就不免引出一番争议:
  ㈠.国际贫困标准并不名附其实

  最初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依据其成员国的社会救助标准提出来的。后来,贝克曼在此基础上又参考英国政府的社会救助量度表,为不同人口规模的家庭制定出一整套的贫困标准。实际上这就犯了汤森(1993)、阿尔柯克等学者一再指出的以现行救助标准取代贫困线的同义反复的逻辑错误。因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贝克曼所依据的各国的救助标准,尤其是英国的救助标准,本身的准确性是一贯受到质疑的。
  ㈡.固定的收入比例是不可取的

  与上一个问题相联系,国际贫困标准提出的“占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50%”的定值是否能在国际上通用,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贫困线都只占本国或本地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30—40%,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台湾,等等。
  ㈢.随意的收入比例更不可取

  用没有经过仔细调查的任何收入比例来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都是不合适的。林万亿指出:台湾贫困线的制定,台湾省与高雄市均以前一年政府公布之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一范围内计算,台北市以前一年家庭平均经常性支出只百分之四十范围内计算,但它们都不能达到维持最低生计所需的标准。因此,就失去了制订贫困线是为了便利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并进一步消除贫困的原意。
参考文献唐钧.《中国城市居民贫困线研究》.第七章 常用方法之四:国际贫困线标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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