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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支配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概念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居民家庭日常获得的总收入计算得来的。
  包括家庭成员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偶尔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
  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如开小店、摆小摊、家庭作坊、私营企业的纯收入;
  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险收益、股息与红利收入、知识产权收入;
  居民家庭总收入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失业基金等,这些属于国家先发后征或居民家庭成员必须缴纳的支出,因此这部分名义收(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必须予以扣除,余下的即为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帐补贴-个人所得税
  生活费收入=实际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帐补贴-赡养支出-赠送支出-亲友搭伙费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费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费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汇总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资料来源
  为了保证可支配收入反映居民收入实际情况,国家城调总队调查方案的要求抽选记账户。为减少抽样误差,首先按1:6的比例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得到家庭收入等辅助性资料。然后,按人均收入排序抽出记账户,开展经常性调查。抽样方法是采用先抽居委会,再抽被调查户随机等距抽样方法。
  目前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账本每天逐笔记录收入和支出生活流水账,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调查期。为确保记记账质量,由专门的调查员上门辅导并及时换发账本。城调每月对记账户记录的流水账进行汇总,得出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汇总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性
  基于城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数据之一,它不仅是衡量国家和各地区居民生活水平的基本指标,而且在宏观经济学理论及实证研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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