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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

什么是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来说,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
外国公司的进入
  外国公司的进入: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要获准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必须具有以下要素:
必须向中国主观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以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是本国公司,凡是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是外国公司。所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我国第20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公司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我国《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
  如前所述,外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营业,必须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不同国家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许可和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对外国公司到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要求外国公司事先向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起30日内向税务机构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
  (一)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目的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是国家依法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的体现。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目的主要有:
  1.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2.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通过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可以达到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之目的。
  3.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遵守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间接控制手段,即通过国家对其的审批和各种经济杠杆,引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我国国民经济总目标发展,同时通过工商、业务管理,督促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
  1.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该《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2.工商行政管理。

  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发生转变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应及时公告,并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其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
  (1)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法律办事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年度检验;
  (4)监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计划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其生产经营计划可自行编制和执行,但应当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国家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
  4.财务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5.税务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纳税。
  6.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7.进出口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批准的范围内,进口其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应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8.劳动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制订劳动计划,但需报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是指依法使已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通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当外国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其所在国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时,或者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目的的实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等原因无法存续而解散,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致外国公司归于消灭时,该外国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当然解散。
  2.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书是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根据,当批准证书被撤销时,依据该批准证书设立的分支机构随之丧失存在的法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批机关的通知,吊销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按照》,并责令其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如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中国的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财税、外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并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5.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申请设立的,外国公司当然也可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只不过同设立分支机构一样,撤销分支机构也需向我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我国《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关法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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