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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贷网投资人怎么办】资深网贷投资人羿飞: 该这样看P2P新规 别误读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简单的概括一下,这次的《网络管理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吻合度在90%以上,并没有特别激进的,可能导致行业休克的条款。说明管理层是谨慎的,以总结完善,引导为主的监管思路。

  以下就重点条款详细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界定了网贷的内涵部分,是再次明确了信息中介的地位,即网贷平台不是金融机构(潜台词是永远不会发牌照)。

  这里比较需要重点关注的一点是,内容明确了网贷要以网络宣传为住,限制了线下门店、实体广告投放等方式。羿飞觉得这是因为已经发生了太多的线下集资诈骗等案例,中老年投资人的学习判断能力先天不足,是需要保护的群体。而线上投资人,一般爱好互联网,信息渠道多,学习能力强,人均投资额也比较低,对风险的判断和承受能力好一些。

  所以,以后线下吸纳资金为主的平台真的是难做了,之前羿飞(公众号:羿飞谈互联网金融)曾经发布过一篇文章《线下财富平台的末路》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翻,比较详细的描述了线下投资的风险。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解读】第三条,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监管,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督。明确了提供充足发展和创新空间的原则,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这条请重点关注喔,说明监管不代表打压,什么叫“事中事后”,就是说一定是发生了“事件”,即有充足证据的举报或兑付危机等特殊事件。在极端情况发生之外,主动介入的方法基本不会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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