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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人是不是金融机构_P2P投资人是不是金融消费者?

      初生无序是P2P行业的现状,因P2P平台爆发风险而引起的投资人维权活动此起彼伏。据媒体报道,投资者维权成功案例却较为鲜见,回款几率仅为两成左右,也就是说八成投资者血本无归。在当下,似乎没有哪一个群体会比P2P投资人的合法权利更亟待保护。

  P2P投资人作为金融消费群体的身份能成立吗?

  P2P投资人到底算不算金融消费群体?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易答,但待要回答却不免又让人支吾犯疑。不如先来搞清什么是金融消费,百度百科对该词条的解释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金融消费的提供者须是金融机构。

  同样,百度百科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的定义中,也提到了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在第四条对金融消费者作了清晰的定义,将金融消费者视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美国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与现代法》,在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中,金融消费者也被认为是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也就是说,P2P投资人如果被算进金融消费群体,所消费的产品或服务须来自金融机构。不过,遗憾的是,前不久公布P2P监管办法意见稿,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信用中介。意见稿亦并没将投资人定义为金融消费群体,而是以出借人称之,出借人的对象是借款人。P2P平台、借款人均非金融机构。

  所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P2P投资人作为金融消费群体的身份恐怕是很难成立的。而P2P投资人没被纳入金融消费群体加以保护,可能与P2P初兴而立法相对滞后有关。

  立法滞后 P2P投资人权利亟待保护

  在当下,似乎没有哪一个群体会比P2P投资人的合法权利更亟待保护。据统计,目前已经发生的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多数投资人未能挽回本金损失,个别平台退赔比例仅有1%。如2014年案发的深圳百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上亿元,后来偿还给投资人的款项仅有100万元。这样的案例在P2P业内可谓不胜枚举。

  P2P投资人的权利之所以得不到有效保护,跟相关立法的滞后不无关系。自拍拍贷于2007年上线,P2P落地中国已有10年之久,而与其相匹配的行业法规却迟迟没有跟上,导致P2P游走在法律和监管的边缘。不少投机、诈骗分子借机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蜂拥而起,纷纷成立P2P平台,大搞庞氏骗局以渔利。等到资金链发生或将要发生断裂之时,平台则选择一跑了之,剩下投资人徒唤奈何。

  P2P投资人的权利之所以得不到有效保护,跟相关立法的滞后不无关系。自拍拍贷于2007年上线,P2P落地中国已有10年之久,而与其相匹配的行业法规却迟迟没有跟上,导致P2P游走在法律和监管的边缘。不少投机、诈骗分子借机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蜂拥而起,纷纷成立P2P平台,大搞庞氏骗局以渔利。等到资金链发生或将要发生断裂之时,平台则选择一跑了之,剩下投资人徒唤奈何。

  事实上,由于P2P平台的融资对象来自全国各地,平台一旦发生事故,投资人因过于分散,维权之路显得艰难。同时,投资人还面临取证难等诉讼难题。

  所幸的是,P2P监管办法意见稿已经在近期出台,办法对维护P2P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做了详细规定。不过,该办法目前尚未最终定稿,以后的实施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可以想见的是,在未来,P2P投资人的权利要得到充分保护,并不能完全依赖、迷信一本法律。鉴于P2P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将P2P投资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似乎更有助于投资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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