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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世界讲述中国知识产权故事

马一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文澜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今年来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时候,马一德带了一本散文集,是丰子恺写的《缘缘堂随笔》。

“我建议你读读这本书,读完之后心非常静。这本书里的短文有诗意也很幽默,又能反映社会现象。每次看到有趣的地方,我都为大师的手笔所折服。”马一德说。

看书的习惯,马一德已经保持了很多年。每天无论有多忙,他都会争取抽出时间看上一会儿,让自己的心安静下来,因为“只有心静下来了,才能好好地去做学问”。

马一德所说的做学问,就是研究知识产权。

从2003年到今天,他基本上放弃了所有的爱好,像苦行僧一样,在念知识产权的“经”。他已经把对知识产权的爱,刻到骨子里,融进血液里。“我想把自己的研究和国外的声音融会贯通,讲出中国知识产权的故事,发出中国知识产权的声音。”马一德说。

3月13日,在北京代表团驻地,《法制日报》记者和马一德聊起了他与知识产权的不解之缘。

我国首位知识产权管理学博士

上世纪90年代初,一次偶然出访机会,给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马一德打开研究知识产权的大门。

“我到日本一家著名公司参观,却被拦在知识产权部门门外。他们说里面涉及到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不能参观。”马一德回忆说。

回国之后,马一德就在思考,自己未来的道路该怎么走。

“我的内心深处对法学有一种执念,但在当时的大环境下,当公务员和经商好像更受欢迎。”马一德说。

带着自己的疑问,马一德拜访了郑成思、王保树等法学家,向他们请教未来的法学研究方向。不过,马一德并没有找到心目中理想的答案。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做了一番研究之后,马一德认为,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保护问题,而是战略问题、世界布局问题,与管理学有很大关系。

“我意识到,法学和知识产权可以交融。对待知识产权,要从保护向商业化运作转化,要向市场要价值。”马一德说。

2003年,马一德读博士的时候,把管理学确定为研究方向,开启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研究之路,成为我国首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学博士、博士后。

对知识产权的爱融在血液里

今年2月,致公党中央参政议政部专门把“调研成果证明”发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证明显示,致公党中央调研组于2018年10月开展“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调研,马一德负责起草了《关于“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的调研报告》。

“我认为,某部门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所走的道路方向有偏差。把问题说出来,肯定会得罪这个部门的一些领导和朋友,不说出来,我的良心会不安。”马一德说,最终,他还是把问题透彻地说了出来。

“一方面,我的性格确实有点直。另一方面,我对知识产权的爱是流淌在血液里的,容不得有杂质掺在其中。”马一德说。

有痛苦,就会有快乐。2008年之后的中国知识产权重要决策,马一德基本上都参与其中。他说:“能参与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中,那种快乐和成就感,无法用言语来形容。”

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不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3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于今年1月1日在北京揭牌成立。

马一德感到欣慰的同时,呼吁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

“北上广有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有了知识产权法庭,是时候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能证明改革开放40年成果、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的终审法院了。这既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创新成果。”马一德说。

商业秘密法议案厚达600页

在马一德的办公桌上,放着两本用A4纸装订成册的“书”,至少有一寸厚,与旁边薄薄的《缘缘堂随笔》,形成鲜明对比。

“我向大会提交的制定商业秘密法的议案,就是这样的两本‘书’,一共600多页,我看太厚,就给分成了两本。议案已提交上去,这份是自己留的。”马一德说。

去年全国人大会议闭幕后,马一德就投入到制定商业秘密法议案的准备工作中。为更好完成这一议案,他邀请华中科技大学资深教授郑友德指导帮助,在其他几位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形成这份600多页的议案。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驱动企业研发与创新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马一德说。

然而,国内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多聚焦于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领域,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存在的弊端缺乏充分思考和足够重视,这让马一德感到忧虑。“制定商业秘密法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需要。”马一德说。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法组成,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马一德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与作品、发明、商标等并列,从而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如果能够根据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商业秘密的规定,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专门法,则会使民法总则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具体化,构建有效的实施机制,最终形成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相互并列、完备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他说。(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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