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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洪

魏新洪(曾任沁阳市委书记) 0 0

魏新洪,男,汉族,1965年5月生,河南博爱人,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1991年4月毕业于东南大学土木系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1991年4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沁阳市委书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三级人大代表。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2015年9月26日,申请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2016年9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沁阳原市委书记魏新洪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其犯受贿罪,受贿金额近千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中文名:魏新洪 外文名: 别名: 民族: 籍贯:河南博爱 毕业院校:东南大学 职业:曾任河南沁阳市委书记 主要成就: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5年5月

人物履历

1984年9月至1988年9月在天津大学土木系热能利用与空气调节专业学习;

1988年9月至1991年4月,东南大学土木系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

1991年4月至1994年11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科员;

1994年11月至1997年8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副科长;

1997年8月至1997年10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科长;

1997年10月至1999年8月,焦作市体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9年8月至2004年5月,焦作市经贸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2004年5月至2004年8月,焦作市经贸委主任、党委书记;

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焦作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焦作市商务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中共沁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人物事件

监视居住

2015年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魏新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n此前,省人民检察院在给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称,魏新洪涉嫌受贿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监视居住。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本届省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至2014年,魏新洪利用担任沁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

涉嫌受贿

2015年7月29日上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许可省检察院对省人大代表魏新洪实施监视居住。

2011年至2014年,魏新洪利用担任沁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本届省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结果

2015年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魏新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决定。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5年8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河南省沁阳市市委书记魏新洪(正处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9月26日,申请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

一审宣判

2016年9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沁阳原市委书记魏新洪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其犯受贿罪,受贿金额近千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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