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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

梅汝璈(中国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委员) 0 0

梅汝璈(1904—1973),字亚轩,江西南昌人。1916年至1924年之间在清华学校学习,1924年考取公费赴美留学项目,入读斯坦福大学,1926年获得文学士学位,进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学习,192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29年归国后曾任教多所大学,曾任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助手;1946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1973年在北京逝世,终年68岁。
    本名:梅汝璈 字:亚轩 出生地:南昌青云谱 主要成就:参加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 中文名:梅汝璈 籍贯:南昌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国籍:中国 出生年月:1904年11月7日 去世年月:1973年4月23日 职业:法学家,律师 毕业院校: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

人物生平

梅汝璈(1904—1973)字亚轩,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

中国法学家及律师,曾代表中国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之审判日本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24年毕业于清华学校(清华大学前身)后,赴美国留学,先在斯坦福大学文学院学习,后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专攻法学,以优异成绩荣获法学博士学位,这年他才24岁。

1928年,梅汝璈学成回国,先后在武汉大学、山西大学、中正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当法学教授,并长期担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之职,对于各项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多有胜人一筹的贡献。

抗日战争胜利时,他代理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梅先生因为是我国法学界权威,翌年被任命为我国参加“远东军事法庭”的首席审判官。

1948年底,南京政府任命梅汝璈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并电催他回国履新,他托词迟迟不到任。

1949年6月,梅汝璈开始了弃暗投明的行程,从日本南去香港;一到港岛,即与中共驻港机构取得了联系,随之通过新闻界公开了投向光明的心声。

1949年12月初,他在中共驻港机构的安排下,乔装打扮乘船北上,安抵新中国的首都北京;第二天,就应邀出席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典礼。

从1950年起,他先后担任外交部顾问、外交学会常务理事、法学会理事、全国人大代表、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等职。

1957年“反右运动”时,梅汝璈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严重的批判。据《南京大屠杀在公众记忆中的消失》,在当时极左意识形态操纵,导致高中历史课本都不记入南京大屠杀的前提下(如72年编写的高中用《中国现代史》71页只写了“千百万人民遭到杀害”

),当时他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遭到了莫须有的指责,被扣上煽动‘民族仇恨’、‘鼓吹战争报复’,还有人甚至从截然相反的方面指责文章夸耀侵略者的勇猛,为军国主义张目,迹近‘汉奸’、‘卖国贼’()

。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时搜出那件他曾在东京审判时穿过的法袍,如获至宝,以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动历史问题的确切证据,并试图将其烧毁。但梅汝璈对此有理有节地应对抗争,并进行了巧妙的周旋,从而保存下了这件历史的珍品。

1973年,梅汝璈在饱受摧残之后,怀着对亲友的眷恋,对未能写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巨着的遗憾,在北京与世长辞,默默地离开了人间,终年68岁。

1973年,这位曾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叱咤风云的中国法官、海内外炎黄子孙都应记住的伟大的历史人物——梅汝璈在北京默默离开人世。

梅汝璈先生,1904年11月7日出生在江西省南昌市郊区朱姑桥梅村(今南莲路南昌铁路南货场附近);字亚轩,自幼聪颖好学,少年时代的梅汝璈在江西省立模范小学读书。

因父亲梅晓春家教极严,梅汝璈每日必须早早起床到外面拾猪粪牛粪,作为农田的肥料。每日出门拾粪时,他总要带本英语书,一边拾粪一边苦读,常常到了忘我的境界。

12岁那年,梅汝璈小学毕业,旋即以优异成绩考取清华留学预备班(清华大学前身)学习。在此期间,梅汝璈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

1924年清华毕业后,梅汝璈赴美国留学。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梅汝璈曾与冀朝鼎(1903—1963)等同学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北伐革命行动。1929年春,他在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到中国。

回国以后,考虑到山西大学历史悠久,而且与清华大学同样有“庚子赔款”的渊源,有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融会贯通的特点,加上梅汝璈的同学冀朝鼎的父亲、时任山西省教育厅厅长的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冀贡泉(1882—1967)的邀请,到山西大学法学院出任教授。任教期间,梅汝璈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还经常以清华人“耻不如人”的精神勉励学生。他谆谆告诫同学们:“清华大学和山西大学的建立都与外国人利用中国的‘庚子赔款’有关,其用意是培养崇外的人。因此我们必须‘明耻’,耻中国的科技文化不如西方国家,耻我们的大学现在还不如西方的大学,我们要奋发图强以雪耻。”

由于山西的土皇帝阎锡山(1883—1960)“闭关锁省”,不知“明耻”且“夜郎自大”,因此,四年后即1933年,梅汝璈又应聘到张伯苓(1876—1951)担任校长的南开大学任教。

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南开迁往昆明与北大、清华合并成立“西南联大”。梅汝璈途经重庆,应当时担任教育部次长、在中央政治学校兼职的清华校友顾毓琇的邀聘,担任中央政治学校的法律系教授。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梅汝璈回到上海,出任复旦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在此期间,他还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职务。

在以上各校中,梅汝璈主要讲授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教书之外,他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等职。

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梅汝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审判结束后,由于美国的操纵,法庭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先后分两批将剩下的42名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释放。这样,1948年12月以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已无事可做,各国法官只得纷纷返国。

虽然在东京审判的两年半时间里,梅汝璈作为法官享受着丰厚的待遇,但他常常从报上看到国内“内战”的坏消息,因此,对国民党政府非常失望。

在这种情况下,当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明令公布梅汝璈为行政院委员兼司法部长时,他在东京公开声明拒绝回国赴任。更使他感到怨愤的是,蒋介石反动政府仰赖美国鼻息,非但不向同盟总部提出引渡日本战犯之要求,反而在1949年1月26日上海解放前夕,竟然把在中国创造并推行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的日本战犯冈村宁次(1884—1966)宣告无罪释放了。

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继解放后,梅汝璈由东京设法抵达香港,与中共驻港代表、清华校友乔冠华(1913—1983)取得了联系,秘密由港赴京。到达北京的第三天,梅汝璈便应邀出席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成立大会,周恩来在会上介绍:“今天参加这个会的,还有刚从香港回来的梅汝璈先生,他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梅汝璈的心头激起层层热浪……

1950年,梅汝璈担任外交部顾问。195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此后,历任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57年“反右运动”时,梅汝璈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严重的批判。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时搜出那件他曾在东京审判时穿过的法袍,如获至宝,以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动历史问题”的确切证据,并试图将其烧毁。但梅汝璈对此有理有节地应对抗争,并进行了巧妙的周旋,从而保存下了这件历史的珍品。

1973年,梅汝璈与世长辞,终年69岁。

1976年底,他的家人遵照他的遵嘱将厚达尺余的东京审判判决书中文原稿和他在东京大审判时穿过的法袍,无偿捐献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希望能作为历史的见证警示后人永远不要忘记过去的那段岁月。

1988年,其子梅小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梅汝璈遗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让更多的人了解东京审判的历史原貌。

主要影响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正式开庭,开启了一场被称为“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国际审判活动”。1948年4月,法庭工作进入起草判决书阶段。在梅汝璈的争取下,由中国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中有关中国的部分。梅汝璈在助手的帮助下,在300余页的初稿上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主张判决书中单设一章对南京大屠杀予以说明,获得了法庭的同意。量刑阶段,法官们对是否判处战犯死刑产生了很大分歧。梅汝璈日夜与各国法官磋商,经历了多次争论,最后法庭投票表决:6∶5!以一票之微弱多数,判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等7名首恶以绞刑。

主要作品

梅汝璈的主要着作有:《现代法学》(上海新月书店1932年)以及《最近法律学》、《法律哲学概论》,用英语撰写的着作《中国人民走向宪治》、《中国战时立法》,等等。

论文主要有:《训政与约法》(1930年)、《盎格罗·萨克逊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审制》(1931年)、《中国旧制下之法治》(1932年)、《中国与法治》(1932年)、《现代法学的趋势》(1932年)、《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1933年)、《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篇之批评》(1933年)、《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秩序》(1933年)、《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1935年)、《宪法的施行问题》(1935年)等。

此外尚有东京审判结束时发表的《告日本人民书》(1948年12月2日载于《朝日新闻》),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

此外,他于50年代还撰写了《制定侵略定义的历史问题》、《世界人民坚决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和约》、《战争罪行的新概念》等论着。遗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由其子梅小璈整理后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人际关系

其兄弟姊妹在台湾,武汉,美国等。故居附近无亲兄弟姊妹。其中一个弟弟曾担任过武汉大学教授。姐姐曾在美国担任医学教授。现大多已过世。

儿子:梅小璈。

历史评价

梅汝璈同事、资深外交官、国际法学家厉声教评价道:“梅汝璈先生晚年,虽然境遇诸多坎坷,但仍能抛却个人荣辱,不悲观,不怨怼,一心要为国家为民族保存近代中国的珍贵史料,为后人不忘前事,不再重蹈被侵略被侮辱的覆辙,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我认为,梅先生就像陆游意象中的梅花,中华民族无数文人骚客顶礼膜拜的梅花,即便粉身碎骨化作了滋养新芽的尘土,那凌寒的傲骨,那经霜的芬芳,终将永垂不朽。”

梅汝璈之子梅小璈评价道:“综观父亲行迹,与众多经历着社会巨变的知识分子一样,他始终处于时代和历史生成的矛盾中。在传统家国情怀和英美法治理念之间,在作为受害国代表的复仇意愿和法官必须不偏不倚的身份要求之间,这种精神困境,生活在相对平稳状态下的人们,未必能够体会。”

n《环球人物》撰文评价称,梅汝璈名字出现的频率和受关注的程度,基本上是中日关系的晴雨表。中日关系紧张时,他便被人翻出来说;中日关系缓和时,他便成为不合时宜之人被淡化。但梅汝璈曾这样评价自己:“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nn

轶事典故

慨然受命飞赴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最后一个法西斯国家——日本已临大厦之将倾。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政府签署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8月8日,苏联宣布加入该公告。公告第十款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1946年2月15日,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根据各盟国政府的提名,正式任命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十一名法官:中国的梅汝璈,澳大利亚的韦伯,美国的希金斯,英国的帕特里克,苏联的沙阳诺夫,法国的柏乃尔,加拿大的马克杜古,荷兰的洛林,新西兰的诺斯克鲁夫特,印度的帕尔,菲律宾的哈那尼拉。

对于政府与国人赋予的重任,梅汝璈欣然接受,向前来采访的记者慷慨吐露心迹:"审判日本战犯是人道正义的胜利,我有幸受国人之托,作为庄严国际法庭的法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那些扰乱世界、残害中国的战争元凶逃脱法网。"他认为,法官应当具有相辅相成的仪表,因得悉十一个法官中有九个年长于自己,便蓄起上唇胡须,使自己增添了几分老成与威严。

1946年3月19日,梅汝璈肩负祖国与民族的重托与期望,自上海登机东飞日本,诚如当时报载:"清算血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官梅汝璈今飞东京。"

刚柔并济争得一席

中国虽然是同盟国中受侵略最惨的战胜国之一,但审判长由澳大利亚韦伯法官担任,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印度、新西兰、菲律宾十一国法官的座次问题,开庭前预演时就发生了争议,因为庭长韦伯宣布入场的顺序为美国、英国、中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印度、新西兰、菲律宾,把中国法官的座次排在英国之后。梅汝璈立即对这一安排提出强烈抗议:“如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审判日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战时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理成章。”接着,他愤然脱下象征着权力的黑色丝质法袍,拒绝“彩排”,他说:“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大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由于他的据理力争,庭长当即召集法官们表决,结果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日本投降各受降国签字顺序安排。这次预演虽然推迟了半个多小时进行,梅汝璈终于为我国争得了应有的位置,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费尽心血判处首恶

在对战犯量刑方面,再次发生激烈的争辩。一些来自未遭到日军过多侵略践踏的国家的法官们不赞成处以死刑(其中最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印度法官巴尔甚至主张要以“慈悲”为怀和国家犯罪不应追究个人责任等原因无罪释放25名战犯)。

为了伸张正义,梅汝璈根据审判过程中两年来收集的日军暴行,例如在南京大屠杀中就用了砍头、挖心、剖腹、碾压、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暴行,较之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单纯用毒气杀人残酷百倍,主张对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必须处以死刑,同时也努力收集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梅津美治郎、南次郎等侵华主犯的罪证,并全力争取将这几个首恶判决死刑。

最后,表决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终于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七名罪恶累累的首犯送上了绞刑架!

在法庭最后环节的工作——判决书的书写问题上,梅汝璈再次以其凛然正气和爱国之心为中国人争得了荣誉和尊严。当时,有人主张判决书统一书写,但梅汝璈认为,有关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罪行的部分,中国人受害最深,中国人最明白自己的痛苦,中国人最有发言权,因此,这一部分理当由中国人自己书写。经过他的交涉,由这次历史性审判而形成的长达90余万字的国际刑事判决书,留下了梅汝璈代表4亿多受害中国人民写下的10多万字。

对于那场如同硝烟一般逝去的历史审判,日本国内也许有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梅汝璈先生的一段话,或许能让人更深刻地理解什么是战争和历史:“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后人如此评价梅汝璈:他代表中国人民参与的东京军事法庭审判,不仅为中国人民赢得了正义,它和此前的纽伦堡审判一道,确立了国际法上对侵犯和平罪、反人道罪的司法准则,对国际法的发展和维护国际正常秩序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

告诫国人勿忘历史

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军国主义阴魂复活,右翼分子在名古屋为东条英机等七个被处死的战犯树碑立传,把他们吹捧成"殉国烈士"、"民族英雄"。

梅汝璈拍案而起,着手编写了《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一文。

梅汝璈依据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掌握的材料,历数了两个"死有余辜"的南京屠城魁首的罪恶。一个是侵入南京的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松井石根,也是攻打南京的最高统帅;另一个是攻占南京主力的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抗战胜利后被引渡来华受审,判处死刑,枪毙在雨花台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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