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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贻

马新贻(清朝官员) 0 0

(1821—1870)山东菏泽人,字谷山。道光二十七年进士,授安徽知县。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考中进士,历任安徽建平知县、合肥知县、安徽按察使、安徽布政使、浙江巡抚、两江总督兼通商事务大臣等职。七年,任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马新贻在任期间,处理漕运、盐政和河工之弊政,取得了一定成绩,并着手减轻农民负担,解决了许多民生问题,颇受百姓爱戴。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二十六日,马新贻回署衙时遭刺客张汶祥行刺,次日身亡,终年49岁,成为千古奇案“刺马案”(清末四大奇案之一)。马新贻死后,皇上亲赐祭文、碑文,特赠太子太保,予骑都尉兼云骑尉世袭,谥“端敏”,入祀贤良祠。[1]
    本名:马新贻 字:谷山 号:燕门 所处时代:清朝 民族族群:回族 出生地:山东菏泽 主要成就:曾任职两江总督 中文名:马新贻 国籍:清朝(中国) 民族:回族 职业:政治家 信仰:伊斯兰教

人物生平

累立战功

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马新贻考中进士,安徽省即用知县,先后任职于建平、合肥,以勤政著称。

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进攻安徽,淮河南北群盗并起,任合肥知县的马新贻常常操练军队,以备抗敌。

咸丰五年(1855年),跟随钦差大臣袁甲三率兵进攻占据庐州巢湖的太平军,马新贻率兵击败了来援的太平军,又接连攻破了占领盛家桥、三河镇、柘皋的太平军,接着又攻克了庐州。由于平定太平军有功,升庐州知府,赐花翎。

咸丰七年(1857年),捻军和太平军合力攻陷了桃镇,并分兵袭扰上、下派河,马新贻在舒城将敌人击败,因功被吏部记名以道员任用。

兵败革职

咸丰八年(1858年),马新贻升任按察使。不久,太平军陈玉成率军进攻庐州,马新贻率领团练乡勇迎战,太平军从偏僻的小道攻破庐州,马新贻的军队溃败,官印也丢失了,因而被朝廷革职留任。

咸丰九年(1859年),马新贻母亲去世,他回家奔丧丁忧后,巡抚翁同书上奏朝廷请示让马新贻继续署理按察使事务。

咸丰十年(1860年),钦差大臣袁甲三保举马新贻复官。

一路升迁

咸丰十一年(1861年),翁同书上奏朝廷荐举马新贻,朝廷任命其为候补道员。同年,因父亲去世,马新贻回家奔丧丁忧,丁忧结束后袁甲三上奏朝廷请示让马新贻赴大营办理军务。

同治元年(1862年),马新贻跟随袁甲三攻克庐州,并在寿州吴山庙击败太平军,因功加按察使衔,署理布政使。不久,苗沛霖反叛,马新贻跟随巡抚唐训方守蒙城,屡次击破苗沛霖叛军的进攻。

同治二年(1863年),马新贻因功升任安徽按察使,不久又升任布政使。

政绩卓著

同治三年(1864年),马新贻升任浙江巡抚,当时浙江刚刚收复,民众的困苦尚未解除,马新贻到任即上书朝廷免除百姓未交的赋税。

同治四年(1865年),马新贻又上书朝廷减少杭、嘉、湖、金、衢、严、处七府额外征收的税米,又请求废除漕运上诸多的苛捐杂税,朝廷同意了他的请求,并立石碑记载下来永远禁止再征收。马新贻还主持修筑了海宁石塘、绍兴东塘,并疏通了三江口。岐海是盗贼的老巢,马新贻派兵清缴,生擒其头目。马新贻厚待读书人,恢复各府书院,对于修习课业的读书人,他都视若子弟,优秀者还会用钱财进行奖励。严州、绍兴发生水灾,马新贻在审核查实后免除租税,救济饥贫。台州民风彪悍,经常发生聚众斗殴,马新贻上书说:“地方官害怕受到处分,所以瞻前顾后,想要将事情悄然平息,请下令以后有隐匿不报的加以弹劾和处分;要只是疏于督察的,则可以宽恕,但仍然要对闹事的民众进行逮捕治罪”,皇帝看后将此事交给相关部门拟议施行。当时象山、宁海有一处禁界地叫南田,方圆数百里,环海土寇邱财青等藏身其中多年而未被抓捕,马新贻的建议施行后,当地官府派遣官兵对邱财青等人进行了抓捕,将其绳之以法,南田由此安定下来。黄岩总兵刚安泰出海捕捉海盗,被海盗杀害,其副将张其光等击杀海盗五十余人。朝廷以马新贻未能预防为由,对其进行了处分。嘉兴、湖州北与苏州交界处,都是水乡,太平军作乱时,当地百姓将枪安置在船上,称之为“枪船”,时间久了开始聚众赌博进行劫掠,成为民害。马新贻会同江苏巡抚郭柏荫督兵擒获其首领及数十个凶悍之徒斩首,枪船之害才被清除掉。不久升任闽浙总督。

同治七年(1868年)八月,马新贻调任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马新贻上任后即上奏疏说:“我治下的兵马都很虚弱,不足以保境安民。请准许我在各营则选营兵二千五百人屯戍江宁,亲自加以训练。”在朝廷同意后,马新贻将选出的二千五百人编为五营,令总兵刘启发率领搜查捉拿犯法者,犯法者由此而减少。宿迁设立了水、旱两处税关,淮关则在蒋坝设立分关,这侵扰了过往的商人。马新贻上奏疏说:“蒋坝为安徽凤阳关辖境,淮关远隔洪泽湖,都不应设为子口。应该让淮关监督申明旧例,严禁勒索。宿迁旱关并非旧例,征缴的税款也很少,请将其裁撤,只由水关收税。”朝廷同意了他的请求。匪徒高归等人在山东、江苏交界处侵占村寨,进行劫掠,马新贻将其捕捉后处死。

安庆教案

同治八年八月(1869年9月),安庆府院考试场附近出现约期拆毁教堂的揭帖。九月三十日(1869年11月3日),曾因低价强买民房改建教堂而为安庆民众所痛恨的英国教士密道生、卫养生,公然到府衙要求查办散发揭帖者,群众和文武考生愤起拦阻,并捣毁了英、法教士住所。密道生、卫养生避入府衙呼救,法国教士韩石贞连夜乘船逃走,安庆教案发生。

“安庆教案”发生后,法国政府指示驻华公使罗淑亚,要武力保护天主教。罗淑亚在上海命令莫代海军司令调集“维纳斯”号、“迪普莱克斯”号、“科特洛贡”号、“蝎子”号、“阿斯皮克”号、“火焰”号军舰,组成远征队沿长江西进云集南京下关。面对危急情势,两江总督马新贻知道“排教”事端严重,作为缓兵之策,他主动提出给罗淑亚和海军军官们提供一所豪华宾馆作为招待所。可是罗淑亚拒绝了,表示宁愿住在南京天主教圣母堂主教的住所。当晚,罗淑亚与法国的海军上将、法国总领事在士兵们的保护下去拜访了马新贻。稍后双方正式会谈,法方提出,为赔偿安庆传教士所受损失。要求清政府在城内拨给一块大面积的无主土地。并依法惩办祸首,至于对教徒迫害的凶手更要按法惩办,以命抵命。

清政府要求马新贻、英翰两人快速结案。最终,两人和英法方面签署了《南京协定》,并答应了罗淑亚的全部要求;法方立刻派一位神甫去安庆接收赔偿的土地;马新贻又派了一位代表去建德查办作案的罪犯,并监督执行。马新贻还在江南各府各县张贴告示,承认英法传教士们“有权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严斥安庆、建德的闹事者,声明如有人胆敢重犯,“定即按律严惩不贷”。

遇刺身亡

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二十六日,马新贻去官署西侧箭道校阅士兵操练射箭,结束后步行回官署。刚走到门口,有一个叫张汶祥的人从旁边突然冲出来,伪装成想要告状的样子,近身后突然抽出刀来刺向马新贻,刺中了马新贻腋下,次日,马新贻因伤重不治身亡。护督将军魁玉将此事上报朝廷,朝廷惊愕悲悼,赐恤,赠太子太保,给与骑都尉兼云骑尉世职,谥端愍。朝廷命护督将军魁玉严审张汶祥,张汶祥的供词反复变更。给事中王书瑞奏请要查清楚主使者,朝廷命漕运总督张之万会审。魁玉与张之万最后以供词上奏,大意是:“张汶祥曾经是太平军,后来又暗通海盗,马新贻任浙江巡抚时,捕杀南田海盗,张汶祥的同党大多被杀,妻子为人掳掠。马新贻到宁波阅兵时,张汶祥递呈控拆但没有被受理,因此而怀恨在心,并没有人指使他,请以大逆定罪。”朝廷又派刑部尚书郑敦谨会同新任两江总督曾国藩复审,以张汶祥暗通海盗图谋报复定案,张汶祥被凌迟处死,并杀其子。

主要影响

政治成就

“东南三大政,曰漕,曰盐,曰河”。(德庆《序》)。漕运、盐政和河工是江、浙两省行政事务中的重中之重,核心所在。

减漕运动

咸同之际,清廷内忧外患,统治遇到巨大危机。与军事活动相配合,清廷也着手推行政治攻势,大力施行收买人心的举动。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减赋运动。减赋运动曾广泛开展于诸多省份,虽时间不尽相同,但主要集中于核定地丁漕粮、裁革部分浮收。n咸丰七年(1857年),湖北兴办减漕之后,户部即欲浙江照办,但遭反对,有人指出:“浙江情形不同,尚须从轻。江浙州县痼疾太深,亦恐非目今长官所能钤制。”

表示只有由铁腕人物出面,浙江减漕才有成功的希望,“非欲迟也,盖有待也”(卷三《抚鄂公牍一》,《致钱萍矼枢密》)。同治二年(1863年),福建道监察御史丁寿昌奏称,浙江应乘机减赋,并建议各州县按应征漕米旧额永减1/3(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道监御史丁寿昌折)。六月初三日,清廷发布上谕,着闽浙总督左宗棠通饬杭嘉湖三属,“将实在征漕税则详细确查,各按重轻分成量减。”(同治二年六月初三日)由于军事需要,左宗棠随即赴闽剿匪,减赋事宜由刚刚接任的巡抚马新贻承担。

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马新贻奏称:“浙西三府为财赋之区,贼之蹂躏亦深,数年之间,穷乡僻壤,搜括无遗,昔之繁盛村落,今则一片荒郊。”(同治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他首先对当年三府应征缓征免征钱粮进行分别请示。闰五月,他又会同左宗棠陈奏浙漕应征分数,即按8/30的比例,将浙江各属漕粮全部额减。共计浙省额征漕白米1147300余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粮舂办米13039石不减外,应减米266765石,分别按等核减。

清廷完全同意马新贻的意见,谕令立即将减漕之事“刊刻誊黄,遍行晓谕”(同治四年五月十一日),浙江减赋运动遂告一段落。

减定浮收

早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浙江就有很严重的浮收问题。马新贻于减漕之外,又乘机主张裁减漕粮浮收。他所主持的浙江减定浮收章程,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点:

一、正额照常征解,惟杭嘉湖漕米额征数依谕旨酌减。

二、一切陋规概行禁革,对浮收加以裁减,仅酌留平余为办公费。

三、严禁大小户之分。这些规章均能与裁减浮收相辅而行,故都获得了良好的结果。(卷一,《核减杭湖二属浮收钱粮数目折》,同治四年四月十二日)。四年九月,马新贻与藩司蒋益沣、粮道薛时雨等人,访查各州县征收漕南旧规,除酌留耗余以为办公之费,其余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运津贴所省最多。

通过核算,杭州府可减浮收64653石,嘉兴府可减285387石,湖州可减136866石,合计减浮收米486906石。另外,漕南统征分解,米款向以征剩漕米归南,“多系疲玩,小户历来折钱完纳,今一并核减”,三府南米,共计减浮收钱247千余串。(同治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马新贻折)

两淮盐法

经陶澍和陆建瀛先后推行票法,清代的两淮盐法改纲盐为票盐,盐制为之一变。自同治三年起,两江总督曾国藩整顿两淮盐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票法为之一变;经后任者李鸿章之改行循环票法于淮南,票法制度再变。

七年九月,马新贻被任命为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自马新贻接手两淮盐政以来,他随即着手进行了一些调整。七年年末,他即因场商疲乏,令运商预缴五成盐价。关于预付盐价一事,马新贻称,盐价本运贩应付之项,如垣商资本不充裕,多付一成之价,即可多收一成之盐,“实至公不刊之论”。每年湘鄂西岸及食盐各岸,尚可运三十四、五万引,通泰二十场产数不过四十三、四万引,产数之多于销数者,计只八、九万引,合八折上下。

如各场各垣皆有八折可销,则所占搁者仅止二成,“岂场商绝无资本,不应稍有余盐存堆耶”!究其原因,无非是可以抢售甲年之盐,而售及乙年之盐,以致苦难得售者,乙年犹未售甲年之盐,“不公不平,莫此为甚”。所以,非查计额产,派给重照不可。故须确查各场总盐数,分十二个月,按月划给。如遇畅销,则提给一月,如遇滞销,则缓给一月,此外不得丝毫通融。惟本年入夏以来,场盐日跌一日,运商几以意外之赢,为固有之利,“一旦令归绳墨,遵章缴价,必不遂其私愿”。故惟有严定扣缴之法,使场商无可脱空。

当然,马新贻亦表示,无论如何,不能占搁商人的资本太多,鄂、湘、西、皖各岸,均应自领咨之月起,以半年为限,由总局确查花名引数,及领咨月分,凡已逾半年限期之商,即令照章预缴盐价3两。未到半年限期之商,谕令到限即缴,违者将引扣除。如此量予区别,可场、运两便。

同治八年正月,正阳督销局知府王治覃称,因商贩有谓公行不便者,遂令各归各行买卖,但由公行成交立票,委员监盘。公行为杜弊恤商而设,乃行之积久,商贩不以为便,应请即行停撤,“免为行户假托、商贩借口”,故申请将正阳关公行裁撤,这一建立立即得到马新贻的批允。

寓票于纲的做法,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同治八年三月,两淮盐运司方濬颐称,鄂、湘、西、皖四岸,运商循环额引,经过曾国藩与李鸿章的先定改定,“意美法良,诚为至当”,乃办理未久,各商贩纷纷禀请更名,大都先系全本,继思分伙,亦有始用伙名请运,后复改归本商本名者。此种情形,更名之后,原足以昭核实,但其中亦有不知顾忌,以票牟利,旋买旋卖,更而又更,“致有循环之名,转失循环之实”。

前经核议,必须实非卖票、情理可原者,准于开纲时取保更名,于册内注明,第二次环运不准复请更易。而且,当时李鸿章还特别强调,凡更名之商,只准于开纲一月之内上报备案,迟则一概不准。嗣后虽初定循环之时,各商贩或纠资合运,或合伙出名,其更名之事,均属情有可原。鄂岸已环运1次,湘岸、皖岸各已环运2次,西岸更是已环运3次,其中应行更改名商历数次环运,自必早经分晰清楚,“乃各商仍请更名不已,难保无卖票顶替情事”。

考虑到环运章程,原欲“收散漫而归于齐整,由票法而渐复纲规”。似此每纲必更直以引票为射利之具,因而借票争控之案层见叠出,“转为商累”。鄂、西、皖三岸,业经先后禀请开纲,而赴局禀更存记之商已不下数十户。若不重申禁令,明定章程,将更而又更,伊于胡底!所以他向马新贻建议,要将更名之案永远停止。

当然,各岸运商不皆尽在扬城,若遽令停止更名,似嫌太骤,应分别办理,以昭公允。故除鄂、西、皖三岸新纲环引已据各商呈请更名,由局查核详请外,其余各商如实有应更原委,仍请照旧限一月内呈明。至三岸下纲环引及湘岸戊辰春秋两纲,如有应更之商,请限两个月呈明核办。这一提议得到马新贻的批准。

取消验资之法后,旋因小逻堡堤工需款甚巨,盐商借机要求独断盐利之权。同治八年九月,据署海分司许宝书称,淮北票贩久营盐业,自同治三年曾国藩厘定新章后,“元气稍舒”。但利之所在,趋之若鹜,验资之法生,结果携资之人,“率皆外来之户,仅图卖号之利”,即如当年之验资,流弊极大,不特票贩借资认利,成本加增,新商得引之后,亦大多抬高引价,“卖号而不办盐,甚有携挟厚赀,专放重利,旬日获利数千两者”,此自然系利归中饱之现象。

淮北盐商要求按实运花名册引数,将来年接运正额派分。为此,他们公同筹议,共同捐银30万两,以供小逻堡堤工之需。报效之银,分为两批交纳,先交现银一半,另一半则随课完缴。对于此次报效,“不敢仰邀奖励,惟恳将前奉批准循环转运章程恩赐,查照现运花名引数”,“准予递纲循环,免再按纲验赀”,希望清廷能予以永久特权,以后不再滥招新商。当然,如盐商有误运误课之事,则不在此例,仍可随时补充。

马新贻同意盐商的意见,并于九年二月上奏相关事宜:“北鹾收效之捷,全在删除溢引”,盐无壅积之虞,商获转输之益。惟盐务向为利薮,销路一畅,盐商往往趋之若鹜。近年来每值开纲之进,苦于商多额少,不得不验明赀本,减折派运。唯此中弊窦,颇难枚指,故自己上任之初,即与年曾国藩面商,停止验赀之法,就旧纲花名,准其承运新纲,试办年余,商情称便。此次兴修运河堤工,各票贩踊跃输捐,尤着成效。故经过讨论,嗣后应责成原运各贩,“循环转运,以清弊源而垂久远”。

由于马新贻延续了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两淮盐政改革上的思路,在淮北地区也实行“循环给运”,结果导致票盐名称虽存,实质上已是纲法的复旧,“大利尽归于商,而司鹾政者反不得操进退盈缩之权,有票者恃循环制度为恒业,借票本问题为根据,以垄断两淮盐利,与纲商之窝本无异,变相复纲,仍蹈专商引岸之复辙,票法精神消息殆尽至此,两淮方面的盐政制度已经基本定型,鲜有变化。有学者评论:“自此以后,淮北亦继淮南而变相复纲,两淮票法精神于是完全破坏”。

投身河工

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元宵节,刚刚赴任浙江巡抚不久的马新贻,即上疏陈情“水利宜急兴修”,指出浙江海塘关系紧要,必须加大力度。同治四年正月十五日)随后,他于正月二十六日离开杭州,带领督办塘工之前臬司段光清、杭嘉湖道苏式敬等沿塘履勘。经调查得知,自李家汛至尖山,150余里的地段,石塘缺口不下百余处,大者二、三百丈,小者亦数十丈,其中,以翁汛最为险要,“潮宽势猛,潮汐洗刷,片石无存,塘内沙土淤垫,民舍深埋”。

若再不加紧堵筑,则更加不可收拾。由于经费有限,又缺乏石料,此段地区只能先筑柴坝。但这里土性松浮,虽加以柴坝木桩,只能堵浸润之水,不能遏冲激之浪。

马新贻决定在省城设立海塘总局,饬委藩司蒋益沣、运使高卿培筹备工需,与苏式敬等人认真饬办:凡石塘之倒塌者,建筑柴坝以御急湍;塘脚漏水、桩木朽烂者,于塘外修筑柴埽以保护之;塘后附土低陷残缺者,亦即填实培厚以免坍卸。整个工程于二月初四日开始兴工,制定好相关章程。并由翁家埠设立分局,由段光清、苏式敬驻工监督。虽然经费奇缺,亦“不敢因经费艰难,稍存漠视”,如实有不敷,“于藩关各库,酌量筹拨“。他还绘制了海塘缺口图上陈朝廷。

此后,马新贻“每月巡视塘工,审官吏之勤惰,察工料之坚窳,栉风沐雨”,所到工地,并不通知属员,故人几不知。(同治五年条)五年正月,马新贻奏称,修筑海塘的难度超出想象,经过自己的多次实地考察,“益知工程关系之重,雇夫储料之难,未能迅速集事之苦,实有不寒而栗而者”。

本来经费已经不敷,加之太平军起后,浙江各地人口稀少,所需之木柴砍伐无人,“虽经委员入山设法招募,现采现装,每月不过二十万石上下,实不敷用”,每致减工待料,抢筑未能应手。即如所需桩架,原来当地人烟稠密,所需之数百副,一呼即至,则只能弄到二十余副。

总之,各种困苦情形,难以一一描述。他称自己自去年夏秋以来,“辗转于中,每至午夜彷徨,寝馈俱废”。为解决缺乏木材的难题,他决定派员赴严州山内购买山树,“调派兵勇前往砍伐,运济工用”(卷三,《海塘经费支绌现尽力筹办折》,同治五年正月二十日)。

柴坝仅为权宜之计,难以持久,故萦绕于马新贻心中的,仍然是想修筑石塘。海宁州之绕城石塘,久已坝坏,“贴近城垣数十步外即属巨浸,正当潮势顶冲,朝夕震撼”,较之他处更为险急。五年八月十九日,马新贻亲临该处,周历目观,认为修建难以再缓,决定先行在此处开工。九月初九日,马新贻在海宁州城内设立专办石塘分局。根据以往的经验,从前兴修海塘石工,以采购塘石为最难。而此处坍毁旧塘,除碎小之石多已陷入沙底外,其大块塘石未尽陷没,可以抵用。

故马新贻决定雇集夫船,分头打捞,以节经费,如旧石实在不敷,再行设法采办。石塘、坦水、盘头、石堵各工,约需银24万余两,虽然较以前所需价格倍蓰,但“欲求工归实际,不能不按照时价确估购办”。整个工程于十月初六日开工,马新贻又再次到海宁州,率同在工各员,“恭祭潮神”。卷四,《开办海宁石塘绘呈图说折》,同治五年十月十一日)

就在马新贻上陈兴办海宁州石塘之际,他收到了朝廷寄来内阁侍读学士钟佩贤的奏折。钟佩贤称,海塘关系东南大局,“此项工程非用数年人力、数百万帑金不足以臻巩固,若为苟且补苴之计,岁费仍不下数十万两,而工之能否无虞,仍不敢必”。(同治五年九月十三日)马新贻乘机上奏称,柴坝与石塘相为依附,并与土塘互为表里。所兴办之石塘工程,即以柴坝作为后盾,层层保护,“未办石塘,柴坝固难延缓;既办石塘,柴坝亦难中止”(同治五年条)。

同治六年正月,马新贻陪同新上任的闽浙总督吴棠巡阅海塘,逐段勘验工程。两人从仁和县李家埠起,沿海宁州尖山绕行至海盐,察看海塘140余里,“于潮汐来时亲立塘上,亲加察看”。自开工以来,浙江海塘已堵缺口2258丈余,计筑柴坝2957丈余,又完成埽工、埽坦等4724丈余。因为在水中作业,一日两潮,旧有的灌灰浆办法无法干透,每多渗脱,故他们用严州所产之茑萝捣浸和灰,参以米法,层层灌砌,复于临水一面用桐油、麻绒仿照艌船之法,加工艌缝,“此现办石塘较之历办章程,格外讲求实在情形也”。

考虑到浙江全境之石塘兴办,所需非用七、八百万、费十余年时间不可,他们决定,拟于丝捐及盐货各厘局内,每年拨银80万两,并佐以海塘捐输,专备塘工之需。马新贻还表示,自己“惟当督饬在工各员,视如家事,各矢慎勤,成功不厌其精,求用款务归于核实”。

同治六年十二月,海宁绕城石塘即将竣工,马新贻又奏请续开西防石工。经查,西防石工总计须建复、折修条块鱼鳞各石塘总共约估银386780余两,又有移建盘头裹头等项,共计约需银489000余两,其中包括了酌加二成例价,其原因在于,“兵燹后百物昂贵,不得不按照时价确估”。(卷五,《海宁石塘将竣接办西防石塘勘估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在这一奏折得到清廷的批准后,西防工程于同治七年正月十八日开工。(卷六,《兴办西防石塘开工日期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兴建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恐怕则是善后了。

为此,马新贻特奏陈中、西两塘已竣柴坝的善后章程:

一、西中两塘已竣柴坝仿例保固以专责成。由于工程较大,按完工先后,相关各员负责保修两年。

二、岁修经费筹拨专款。本次共建成之5574丈余,仿道光年间办法,每年拨工用银65000两。

三、抢护险工随时勘估赶筑。

四、已竣柴埽各工责成厅备加意防护。杭防道每月巡查一次,厅备十日巡防一次。每年每兵循例种柳树100株,“以期盘根入土而固塘基”。

五、岁修领银不得扣减。

六、岁修柴木宜早筹备。

七、西防十二堡已竣柴坝盘头应加抛块石。

(卷六,《拟护中西两塘已竣柴坝各工善后章程折》,同治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可见他对此问题的考虑是相当周详的。此后,马新贻被任命为闽浙总督,后因并未上任即被提升为两江总督,在离浙交待相关事宜时,他奏称,海塘除西中两防柴坝及海宁绕城石塘均已奏报完工外,截至四月止,东防柴坝未办者尚有900余丈,西防埽工埽坦未办者亦有900余丈,中塘埽工埽坦未办者1100余丈,核计原估工段已办七成以上。(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均与原定计划相符,可见他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除了海塘,马新贻还注意加强对日常河道的维修。湖州之乌程、长兴两县滨临太湖,凡泄水入湖之处大多淤塞不通,同治五年九月,马新贻新临查勘,饬令湖州府除就地筹捐外,由省局拨费兴办。(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五年十一月,马新贻奏请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卷四,《勘办绍兴闸港疏浚淤沙并借拨经费折》,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六年十一月,马新贻奏称,仁和县属艮山门至海宁州一带,河道称为运盐河,上接省垣,下达苏郡,从前河路通畅,商贾流通,聚为一大市镇。兵兴之后,大受打击。

此段河长七八十里,分属于海宁与仁和,河被沙淤,几与岸平,农商均为不便。该处兴修虽然经费较巨,“然既于农田、民食、商贾均有裨益,自应设法开浚”。至河内所起沙土,即以南岸民地堆积,河成之后丈量占地若干,请免两年钱粮,两年后如可栽种桑麻木棉,再行奏闻。

(卷五,《仁和海宁属运盐河淤塞借款开浚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绍兴府之东西江塘为山、会、萧三县保障,同治四年五月,冲决几及千丈,其余坍缺不一。马新贻举办亩捐并垫借钱十万串,工程于七年二月完竣。经逐段查勘,“尚无草率偷减等弊”。(卷六,《交卸抚篆经办事件分别开单进呈折》,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二日)这些皆可圈可点。

马新贻调任两江总督后,即于七年十二月奏称江南河工情形。他奏称,江南河务以修筑运堤为最要。自淮河改由运河出海后,岸堤日形吃重,加之裁撤南河后,东西两坝年久失修,再值夏秋之交,险工迭出。在赴任途中,自己即沿途履勘小罗堡等处,发现西堤水势甚大,难以施工,惟有先将东堤择要兴办,“总期于今冬明春水涸时赶先修筑完竣”(卷七,《酌拟应办事宜六款折》,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可见他仍然以河工水利为急务,保持了自己的一贯作风。

八年六月,运河东西两堤工竣,马新贻亲往验收,途中中暑,“咽喉肿痛,甚至饮食不进”(同治六年六月条)。八年,他又乘冬令水涸,奏明由盐务筹捐,赶修小罗堡西堤工程。又安徽各属堤岸被水冲决,亦与安徽官员面商筹款兴修之法。九年三月,他亲赴小罗堡等处河工巡视。据奏称,他逐行上堤,“逐段锥试,尚属饱满”。(卷九,《会勘运河堤坝工程完竣回省片》,同治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值得注意的是,马新贻虽然重视水利,却绝不好大喜功,不做“形象工程”,不做无用功。

同治八年十一月,针对已经并无多少实际操作可能的修复运河通漕事宜,他明确指出,运河工程浩大,黄河泛滥,“人力难施”。(卷八,《江北冬漕先筹河运折》,同治八年十一月初六日)九年六月,针对翰林院编修蔡则云等人恢复淮河故道的建议,马新贻又奏称,欲挽淮归故,必先大浚黄河。但这样一来,非数百万金不能成功,当此国家多难、饷需支绌之际,势难筹此巨款。只能分别缓急,次第兴工,期以数年或有成效,“不求速效,但求实际;不求利多,但求患减;为得寸得尺之计,收循序渐进之功”,明确反对盲目乱上项目。(卷九,《筹浚淮水故道折》,同治九年六月初七日)n

受理安庆教案

同治八年,1869年11月3日,安庆教案发生。在湖南反教揭贴的影响下,1869年10月,安庆府院考试场附近出现约期拆毁教堂的揭帖。11月3日,曾因低价强买民房改建教堂而为安庆民众所痛恨的英国教士密道生、卫养生,公然到府衙要求查办散发揭帖者,群众和文武考生愤起拦阻,并捣毁了英、法教士住所。密道生、卫养生避入府衙呼救,法国教士韩石贞连夜乘船逃走。此即“安庆教案”。

“安庆教案”

发生后,法国政府指示驻华公使罗淑亚,教会是法国在华势力的最好支持,要武力保护天主教。罗淑亚在上海命令莫代海军司令调集“维纳斯”号、“迪普莱克斯”号、“科特洛贡”号、“蝎子”号、“阿斯皮克”号、“火焰”号军舰,组成远征队沿长江西进。同年12月24日,法兰西的军舰云集南京下关。面对如此危急情势,两江总督马新贻知道“排教”事端严重,作为缓兵之策,他主动提出给罗淑亚和海军军官们提供一所豪华宾馆作为招待所。

可是罗淑亚拒绝了,表示宁愿住在南京天主教圣母堂主教的住所。12月24日晚上,法国公使罗淑亚与法国的海军上将、法国总领事在士兵们的保护下去拜访了两江总督马新贻。25日是圣诞节,马新贻由盛大的仪仗队陪同。去圣母堂答访。26日双方正式会谈,法方提出,为赔偿安庆传教士所受损失。要求清政府在城内拨给一块大面积的无主土地。并依法惩办祸首,至于对教徒迫害的凶手更要按法惩办,以命抵命。

清政府向总理衙门发去谕告,要求“无论如何变通,总期拿获滋事之人,赔偿所失之物,以便迅速了结,免致彼国借此要挟,丛生枝节”,同时也要求马新贻、英翰两人快速结案。最终,两人和英法方面签署了《南京协定》,内容主要有:n赔偿英国内地会1735银元,赔偿法国耶稣会4000银元。

将肇事者逮捕审问刑罚。

出告示严禁反教活动。

12月29日,马新贻、英翰签字答应了罗淑亚的全部要求;法方立刻派一位神甫去安庆接收赔偿的土地;马新贻又派了一位代表去建德查办作案的罪犯,并监督执行。马新贻还在江南各府各县张贴告示,承认英法传教士们“有权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严斥安庆、建德的闹事者,声明如有人胆敢重犯,“定即按律严惩不贷”。

史料索引

《清史稿·列传二百十三》

人物争议

遇刺之谜

马新贻遇刺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虽然凶手张汶祥被凌迟处死,但是关于其作案动机却历来存在争议。

(一)张汶祥挟嫌报复

官方说法以“挟嫌报复”为动机,指出张汶祥与马新贻结恨”的原因有三,一是马新贻在浙抚任内剿灭南田海盗,杀了不少张汶祥的同党;二是张汶祥因妻子为吴炳燮所占,曾向马新贻拦舆喊控,而马新贻未准审理;三是张汶祥本赖“小押”(盘剥重利的私设典押铺)为生,而马新贻出示禁止,使他生活无以为继。有此三恨,故在海盗龙启沄等人“夸张汶祥素讲朋友义气,可以为众人报仇,并可泄自己忿恨”的激诱下,遂决意行刺。这份供词漏洞百出,却是官方认可的定谳(今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以“挟嫌报复”为动机,平心而论,未为不合理,但就张汶祥而言,就未免过于不近人情。盖张汶祥于同治四年(1865年)固然曾入海贼,但当时行动未遇货船,龙启沄等转而投入南田盗伙,而他则径返宁波,未必与海贼有何深交;而马新贻禁断非法小押,使其“绝了生机,心中恨极”,是固难免,但此不比不共截天之仇,很难作为其支撑多年筹划、志决一快的理由;至于马新贻不准其呈词控闻之事,此为官府常见之事,更无由因此而将占妻之恨迁怒于马新贻之理。寻常枝节,是否足以引发出此一惊人的刺杀案,正不无可疑。故官府言之凿凿,非但马氏亲友不信,后人更疑心此案必定中有隐情。

(二)马新贻渔色负友

刺马案发生后未久,民间即传言纷起,多有谓马新贻“渔色负友”,因而引发杀身之祸的。传闻内容大致如下:张汶祥原为捻军,但久怀投诚之志。马新贻于庐州任内负责剿捻,兵败遭擒。张汶祥居中牵线,引曹二虎、石锦标与马新贻共议,结为兄弟,纵放马新贻,约同生死富贵。其后马新贻设法将三人及部属收编,成立“山字营”。二虎有妻艳美,马新贻与之私通,并诬杀二虎。张汶祥激愤不已,遂决意为友报仇。

此说不载供状,但流传甚广,当时安徽学政殷兆镛出题课士子,更居然以此命题,先后出了“若刺褐夫”、“伤人乎”的题目,语含讥讽,可知马新贻一案事出有因,绝非官方说法所能隐瞒。有的传说为了证成此事,更说马新贻身故后,“府中后房有妾自尽而死,不用棺材收殓,而是秘密埋葬于后园中”。自此,马新贻的“渔色负友”之说几成公论,而张汶祥的行刺动机亦不言而喻了。此说信实与否,颇难判断。但时人已有为此抱不平者,如周寿昌诗前半云:“人事百年真始出,谁知定论死犹无,重臣已被元衡祸,谤语几罹永叔诬。”以欧阳修之被诬指与外甥女有染为譬,为马新贻辩护。

(三)马新贻通回卖国

马新贻先世为回族,这使得“刺马案”凭空多了一重有关国族的想象空间。清朝同治以来,西北回族乱事不断,先后有马化龙、白彦虎、阿古柏等称兵作乱。无论汉、回人民,杀戮死伤甚惨,可说是对“同治中兴”的一大讽刺,马新贻以回族人而跻身封疆大吏,本属异事,而又值“同治回乱”之际身罹灾殃,不免令人联想及于回乱之事。故又有传说张汶祥听得友人告知马新贻收新疆回王伪诏,中云””现大兵已定新疆,不日入关东下,所有江浙一带征讨事宜,委卿便宜料理”。而马新贻则手疏以报,言””大兵果定中原,则东南数省,悉臣一人之责”。张汶祥闻言大愤,誓诛此一逆臣。甚至被逮之后,犹指证历历,要求主审官员搜马府秘箧,取密照为证。此事攸关叛逆,势将牵连多人,主审者不敢据实奏闻,故才以扶嫌报复结案,希图蒙混。

(四)丁日昌买凶刺马

刺马案发生之后,清廷方面即怀疑其后必有主使之人;其后户科给事中刘秉厚上奏,怀疑张汶祥于行刺之时曾发‘”养军千日,用在一朝”之语,隐隐透露出幕后主使有人之意,应该彻查。太常寺少卿王家璧上奏,亦云“此案颇有传闻”。清廷遂命王“据实奏闻”。据王家璧所奏,他听闻的传说是江苏巡抚丁日昌之子丁惠衡犯了案子,归马新贻查办。王家璧认为丁向马“请托不行,致有此变”。且怀疑刺马案发生后,浙抚英敏义愤之情,溢于言表,而丁日昌与马同官江南.居然犹如未闻此事一般,甚值得怀疑。因此建请朝廷提讯丁日昌的儿子审问,以期查个水落石出。

同治八年(1869年),发生一桩军纪杖杀人命案。当时丁日昌的长子丁惠衡伙同几个亲友冶游,与太湖水勇徐有得发生冲突,正巧游击薛荫榜巡夜而至,以”勇丁滋事”重责徐有得,未料释离后暴卒。案经有司审察,丁日昌自责教子无方,呈请严办,并自请”交部严加议处”,清廷遂命马新贻审理。王家壁所说的”丁日昌儿子犯案”,即指此而言。但就全案始末而言,向来治家綦严的丁日昌,对其子的冶游、滋事,井未有所偏担,“请托不行”之事,不知从何而起;且马新贻审理此案,颇刻意开脱丁惠衡,等于是卖了个面子给丁日昌,又怎可能“致有此变”?事实上,清廷亦不认为”刺马案”与丁日昌有何牵连,很快就驳回了王家璧的建议,仅将原折发交曾国藩参考。其后,郑敦谨曾上《王家璧等奏不符片》,也认为丁日昌”’无庸向马新贻请托”。

(五)湘军买凶刺马

高拜石于《刺马案与湘军》一文中,首度挑明了说“实则马之死,死于湘军之嚣张气势”。高拜石认为,曾国藩所统率的湘军,在太平天国乱事平定后,诸将骄纵,颇为清廷所忌惮,但迫于形势,又不能不引“湘人治湘”,只得暗中培植淮军,互为牵制。马新贻实际上就是清廷特意拔擢,用以分湘军权限的淮军重要人物,马新贻被刺后.清廷明知事有蹊跷,却是哑子吃黄莲,不便严予追究,故只得含混了事,听任郑、曾以“扶嫌报复”结案,连流传甚广、大损马新贻声名的’”渔色负友”说,也任其喧腾众口,不闻不问了。

高阳在《清末四公子》亦赞同此一说法,高阳认为马新贻禀性刚直,于浙抚、江督任内,简练亲军,对纵恣不法的湘军,大加裁抑,早激起湘军领袖的怨怒,欲除之而后快。不但重金买通张汶祥刺杀了马新贻,更通同舞弊,先行让张汶祥录习了“渔色负友”的口供,以诬蔑马新贻;原欲以此为定谳,却未料审讯时诸官不敢直录,才改换以”挟嫌报复”之说。但湘军心有未惬,串联漕帮,散播流言,甚至暗中支持上海丹桂茶园上演那出《刺马传》。

大陆学者高尚举在《刺马案探隐》一书中,在前人的基础上,博采清末笔记、文集、实录、故宫档案,同时又多方访谈当时参与此案者的后人,极力主张此案必与湘军阴谋有关,且不排除(虽无证据)曾国藩就是其间最高的主谋者。高尚举从张汶祥所说的“养军千日,用在一朝”出发,认定此必为一桩买凶杀人案;而从曾国藩迟迟不肯赴任、郑敦谨未复君命中途辞官、孙袁二人不肯书诺等事上,断言内情必不单纯(甚至怀疑今存供状是经过修饰的);然后以马新贻陛见请训后“大汗淋漓,朝服浸湿,惊恐万状”,以及赴任时秘密叮嘱二兄:“我此去吉凶难料,万一有不测,千万不要到京告状,要忍气吞声,方能自保”为据,认为马新贻实际上是身负慈禧密令,且事关重大,极为凶险的。所谓密令,则是指传说中洪秀全南京的天王府中有巨量珍藏,曾国荃攻克南京后,却只说天王府已付之一炬,未如实报缴,清廷大为疑惑,特派马新贻暗中追查始末。而此事为湘军所知,故买通张汶祥刺马。

(六)反洋教者买凶刺马

太平天国起事,借基督教上帝之名以聚众、煽诱,而湘军中人,对洋教颇为憎厌。据法国人高龙鞶《江南传教史》所说,马新贻曾受洗入教,对洋教曲加维护,甚至雷厉风行的逮治反洋教者,以此激起湘军中人的愤怒,蓄志铲除马新贻。高龙鞶断言张汶祥刺杀一事,即是反洋教者所为。马新贻是否曾受洗为天主教徒,殊难断定,但他对待洋教的态度,与湘军明显异趣,则是事实。同治七、八年间,安庆、南京教案纷起,马新贻居中竭力调停,以此迹象看来,马新贻因庇护洋教,激惹众怒,未必事出无因。

艺术形象

文学形象

据传说,最早将“刺马案”内容以文学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是事发后未久即在上海丹桂茶园爨演的《刺马传》,据闻此剧到了民国八、九年间还在上演,但剧情内容如何,已不可考。唯据传说来看,应是演马新贻“渔色负友”事。目前可见到较早的“刺马案”作品,有1914年丁悟痴的《刺马记》。这篇是文言小说,其篇幅颇长,据野史传闻而凭空杜撰,以‘”渔色负友”为主线,而特别着力在表彰张文祥之妻黄英知的“奇节异行”.将传说中曹二虎的妻子改换成张文祥的妻子,且改通奸为逼奸不遂致死,刻意凸显马新贻的恶形恶状。

1916年,蔡东藩的《清史演义》应是首先以白话文传述刺马案的文学作品。在第78回《大婚礼成坤闱正位,撤帘议决乾德宫阳》的前半回,蔡东藩以不到1300字的篇幅概略的叙述了此事,主体仍是“渔色负友”,而大体为据传说加以简化、白话化。

“刺马案”在文学上开始引起瞩目的作品,是平江不肖生的武侠小说《江湖奇侠传》。其故事的主旨,不过是强调马新贻之“渔色负友”、张皇张汉祥的节义侠烈而已。事实上与当时传闻井无多大出入。

影视形象

时间

片名

扮演者

1949年

《大侠复仇记》

-

1973年

《刺马》

狄龙

1992年

《刺马》

姜大卫

1998年

《满清十大酷刑之赤裸凌迟》

郑浩南

人际关系

弟弟

马新祜,河南试用知县。

儿子

马毓桢,原为马新祜之子,因马新贻无子而过继给马新贻,马新贻遇刺身亡后清廷加恩赏给主事,分部行走。

历史评价

曾国藩:(马新贻)办事和平精细。

清政府:①马新贻持躬清慎,办事公勤,由进士即用知县,历任繁剧。咸丰年间,随营剿贼,叠克坚城。自简任两江总督,于地方一切事宜,办理均臻妥帖。②马新贻服官安徽最久,当发、捻交乘之际,力保临淮,坚守蒙城,厥功甚伟。迨擢任浙江巡抚、两江总督,所在有声。

杨昌溶:新贻在浙江巡抚任内,正值地方新复,加意抚绥,办理善后事宜,诸臻妥协,并将海塘工程督修完固,民赖以安。

《清史稿》:①新贻官安徽、浙江皆得民心,治两江继曾国籓后,长於综覈,镇定不扰。②论曰:王庆云、谭廷襄并易攵历中外,庆云综覈精密,治防井井,尤为可称。马新贻、李宗羲皆以循吏赞画军事,擢任大籓,治绩卓著。

后世纪念

马新贻遇刺身亡后,同治皇帝亲赐祭文、碑文,并在江宁、安庆、杭州、海塘为他建有专祠。

在马新贻的家乡菏泽,有为他修的马家祠堂、马家牌坊,以及马新贻墓,都保护得比较完好,每年的春秋大祭,都有很多人来祭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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