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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0 0

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中文名:江平 民族: 出生地:浙江宁波 毕业院校:燕京大学、莫斯科大学 学位/学历: 职业:法学家、学者 专业方向: 职务: 学术代表作: 主要成就: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授予者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等

生平经历

法大校长

一个为救国理想和言论自由而牺牲一条腿的青年;一个陋室中为孩子编织毛线衣的父亲;一个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导师;一个法律精神的诠释者布道者;一个为法治中国建设奔走呼号的社会实践者,这些符号和形象所代表的历史含义都很重要。

北京南四环一幢普通民居内,校长江平隐居彼处逾10年。

这里既远离昌平区的中国政法大学,也避开蓟门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江平选择了孤独但并不沉默的生活。

记者曾数次登门拜访江平,一条温顺大犬总陪伴身边,各异仙人掌装点着桌台。温和而又刚直,一代法学泰斗性格寓意其中。

满头白发稀疏、年到八旬的他精神矍铄,字正腔圆地向记者滔滔不绝,对法律强烈关注让这位老人眉宇时皱,他的声音依旧振聋发聩:“法治在中国的发展,是退一步进两步,还是在不断地前进。当然还要看到,现在有些地方是在倒退。”

江平虽只在1988到1990年间担任了两年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务,但校长的称呼却一直延续至今,这种“待遇”在法大历任校长中并不多见。有1990年法大毕业校友对记者感慨:“江平是永远的校长,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精神符号。”

几年前,江平题写的“法治天下”流畅大字矗立于蓟门桥校园内,这代表了江平终其一生的理想,更成为中国法学人的思想归宿。

江平凝重地说:“这也正是我的中国梦”。

去职校长

江平对学生的爱护,让贺卫方至今念念不忘。

1984年,中国政法大学庆祝成立一周年(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更名),贺卫方等一批研究生对食堂伙食不满,在校庆时发动罢餐,贺和几个同学把食堂门口堵住,说服大家加入到罢餐者行列。年轻气盛的贺在人群中与学校官员辩论,人越聚越多,正口若悬河之际,突然被一只有力的手拽了出来,抬头一看,正是江老师。

“卫方,你能不能不要总是以反对派领袖自居?”

”江平语气虽然不满,但眼神里还是一片温和,“事情都要一步一步解决。这样的方式又能起多少作用呢?”

一年后,贺卫方留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有机会听江平聊起过去:“在谈到自己经历的磨难时,他语气平缓,反而是一些体现人性美好的细节让他刻骨铭心,这种积极乐观的人生观是江老师品格最具有感染力的部分。”

回归北京政法学院讲坛上的江平,凭学识人品声誉鹊起,用他的话说“在历史的特殊点上被重用”。

复校的北京政法学院,面临着最大的问题就是师资和教材缺乏。“文革”这一段,所有人都荒芜了。老一辈被打成右派的教师年纪很大,不可能再发挥能力;而五六十年代留校学生虽“政治红”,教学方面却很差。

曾被钱端升先生誉为“政法二才子之一”的江平成为稀缺资源,“从苏联回来的没几个人了,而且我在燕京大学学习过,有一定英语基础,又有一定俄语基础,还有留学的经验,学习过比较系统的(法律)课程,这在当时来说是很不错的。”

江平突破法律禁区,一上来就讲《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两门课,把私权利的观念引入了国内,让禁锢多年思想和国际潮流接轨。

贺卫方回忆讲坛上的江平,“江老师的课真是一种享受。他站在三尺讲台上,器宇轩昂,一口标准的普通话和悦耳的嗓音,谈吐之中洋溢着知识的自信,两千多年前的历史典故和精妙学说,滋润着学生们的心灵。”

这期间,江平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这部划时代意义法律首次肯定中国人的私权,被国外誉为“中国民事权利宣言”。一批民事经济类单行法陆续出台,市场经济法律“盲点”陆续补上。

1983年开始江平担任副院长,亲身经历让他对人才格外爱惜。文革后第一批学生被重点栽培,留校形成“第一批梯队”,法学人才在“断代”后喷涌。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贫穷的法学”,到九十年代“繁荣的法学”,江平视为“一生中在法学教育方面很有独创的、很蓬勃发展的一段时间”,“实际上我在学校的主要贡献也是在这一段时间。”

1990年,主政法大两年的江平被免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务。

那年年底,江平60周岁生日。政法毕业生们自发为其操办生日晚会,大家一致要求江老师表演一个节目。他装着假肢的一条腿不太灵便,却步履坚定地走上前,唱了一首美国工会运动的英文歌曲《我们决不动摇》。

去职法大校长整整二十年,一些细节让江平聊以自慰。

有一年纪念法大校庆时候,主持人念再坐校长的名字,恰恰到念到江平的时候,台下开始掌声不断,“我非常理解学生对我的感情,我认为这是对一个有正义感校长的支持。”

“只向真理低头”,“法治天下”,“四年四度军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我所能做的就是呐喊”……江平80周岁生日现场,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校长黄进,将老校长名言倒背如流。

失去的22年

2009年12月28日,江平80周岁生日。

不知是否为宽慰各地赶来的弟子们,江平很乐观地将活到90岁设定为“下一个目标”,他说:“虽然年轻时失去了22年光阴,如果按60岁退休的话,我再干22年,就可以补回我失去的光阴,我还有两年就全部补回来了。”

被江平“计较”的22年,凝聚了他刻骨铭心的悲情,也浓缩了中国法律的悲剧。

“从1957年到1978年,我该失去的失去了,不该失去的也失去了,最低谷时,除了这条命,其他所有的都失去了。”江平的最低谷,出现在1957年。

这一年,在“引蛇出洞”整风下,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回国任教刚一年的江平,因向北京政法学院坦呈看法,一夜之间被打成右派,从“人民的阵营”划入“敌人的阵营”,不准许再从事属于“国家专政工具”的法律专业。

放弃燕京大学新闻系投身革命、并第一批公派到苏联的留学生,单纯的江平对国内政治情况一无所知。

如今,江平仍梦到被划为“右派”那惊心动魄场面,醒来后心有余悸。

“右派”帽子让时年27岁的江平厄运不断,在苏联相识的新婚妻子迫于政治压力与他分手。

在北京西山抬钢管过铁路,江平累到连火车声音都没有听到,整个人被卷到了火车下,他幸运地活了下来,却永远失去了一条腿。

打成右派、离婚、断腿,接二连三的灾难,在江平看来“还是可以忍受”,只是看问题的角度有了些变化,“从火车轮子底下捡回了一条命,我觉得对人生应该有乐观的态度,多活一天是多美好的事情!”

那之后的岁月,江平在苦难中求生存:1963年开始教俄语,“文革”被下放到安徽“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正式宣布解散,分配到延庆中学当政治老师,一直呆到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校。

其间,江平再次组织了家庭,妻子的父亲是一样的右派身份。

江平学生曾听师母回忆当年艰难:在延庆改造劳动的江平单身带儿子,长城外冬天寒风刺骨,没钱给儿子买棉衣,他把自己旧大衣给儿子改棉袄,还亲手一针一线织毛衣。

江平也曾经对前途悲观过,“文革”后期,他把省吃俭用从苏联带回来的珍贵法律书籍,绝大部分当成废纸卖掉了,这令他遗憾至今。

1957年到1979年与法律隔绝,江平经历了知识分子最苦闷的22年,他视之为“人生最大的遗憾”:“我在能够为中国法治事业做贡献的时候,已经五十岁了,人生最黄金的时代,恰恰应该是在三十岁到五十岁这二十年,我丧失了人生最宝贵的时间。”

1979年,回到了阔别已久的北京政法学院时,白发已经爬上了江平的额头。

私权呐喊

一年前,一次中风让79岁的江平倒下了。

因入院及时,手术最后比较成功。江平住了两个多月的医院。其中半个月里,他虽然内心非常清楚但语言表达功能卡壳,说不出一句话来,这吓坏了众多学生。

从来没有服过老的他,身体虽恢复但大不如前。

“保命第一,真是老了”,江平鲜有的一声叹息,让很多人担心。

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到《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再到近年来《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与颁行,被称为“中国法学界良心”的江平,多年来不遗余力地奔走呼喊,扮演着法治“布道者”的角色。

自1991年招收第一届博士,迄今已经19年。在这19年的时间里,江平总计培养了近100名民商法博士。这些毕业生已经成为各条战线上颇具影响力的青年学者、法官、律师。“这都是我非常不错的学生,但我培养的学生,从事教学科研的比较多,当官的几乎没有,当大官的更没有。”

病愈初愈,江平执拗地起身,以更高频率现身说法,参与公共法律事件。

去年12月北大五教授上书要求修改《拆迁条例》引发轰动,江平先后在《财经》、《南方周末》等纸媒发表言论,又到凤凰卫视现身说法,力挺对拆迁条例的修改。

“江校长在与时间赛跑”,他的学生向本刊记者透露,江老对于时间的珍惜于渴望超出一般人的想象,他一直坚守“只向真理低头”,既不谀下,也不媚上。

2008年10月25日,一次报告会的提问环节,有听众问起他对杨佳案的态度,江平说:“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一位听众旋即抓起话筒:“您在杨佳案上的观点我不同意,假如我手里有一个鸡蛋,我一定会向您扔过去。”

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他认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成立,遭致如潮的网络围攻。在许霆的案上,他也曾有过不顺应“民意”的表态。

不过,这丝毫无损江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他一生捍卫自由民主,却不赞同民粹主义,“做法律的人要公正,应该关注群众的利益,但是不是一切都以群众的感觉作为最高的感受呢?恐怕不行。”

在江平看来,中国真正的复兴在于私权真正在人们头脑中扎根,但过程会遇到艰难险阻,“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私权和公权的冲突,私权在公权中得到利益保护,这是我最大的希望。”比如我们最近关于拆迁法的研究,如何保证私人财产权在拆迁中的利益。

对山西煤炭行业兼并重组一事,他依旧见解独立:政府部门用行政强制手段把民营企业并入到国有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有违《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

“如果这种政策的多变性变成了一种先例的话,可能造成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的后果,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

中风后遗症让江平语速变慢,“没有像过去那么敏锐”。但八旬翁仍不懈地为私权呐喊,与60年前在燕京大学“舆论报国”理想一致。

2012年12月11日江平教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参加在台北举行的第一节“光华学者论坛”,受到台湾领导人马英九的接见。

重要事迹

为何射日手,不许弯大弓?

江平七十岁生日时,中国政法大学正式授予这位卓越的法学家终身教授的荣誉。在答谢发言中,老人说,人生七十,是该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上苍总算是公平的,在给我22年逆境之后,又给了我22年顺境。

那22年逆境,始于1957年。

是时,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高材生江平刚刚回国,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不久,整风运动就开始了。

“我1951年出国,对国内的政治气候很陌生。开始嘛,鼓励给党整风,提意见,可是我发现大家都不太说话。这时有人就鼓励我说,你们从苏联留学回来的年轻专家,应该带头啊。”

江平教授就坦率地说了。他带头写了份大字报,题目叫《二十个教师的意见》,针对北京政法学院当时的问题提了五点意见,贴在校园里。“开始大家都说意见提得好啊”,谁想没两天情势急转直下,整风变成了反右。因为这份大字报,江平在政法学院“抢”了头一批右派帽子。

他被派到北京西山劳动反省,在一次抬重物过铁轨时,由于心力交瘁,他被风驰电掣的火车带倒,直拖出去几十米远,性命虽然保住,但无情的车轮碾碎了他的一条腿。

这一幕无需细述,闻者伤情。一年前他还在毕业典礼上作为留学生代表演讲,半年前还在作为青年专家接待来访的苏联法律代表团,昨日的意气风发转眼就成失意坎坷。江平当时写下的诗中有我们难以体会的心境。

“残肢逆遇何足悲,伤情失意安得摧。”“愿将惭怍五尺躯,送与世炉万般锤。”

这首诗名为《自勉》,并不成于1957年,而是写在那之后的几年。大概就是在那几年中,这位年轻人重新思考了自己的人生和国家的命运,重新度量了是非善恶的内涵,并以更高一层的心境和心智迎接57年后继续颠沛的命运。

1959年,江平以“摘帽右派”的身份回到了北京政法学院外语教研室。由于政治身份限制,他只能教俄语,不能从事法律专业教学,也无法发表法学专业着述。1972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北京政法学院被解散,江平被“流放”到安徽农村劳动。

就这样,到1978年前,一个年轻学者最珍贵的二十多年付之流水。江平说,我在逆境中常用诗词宣泄,最高音的呼喊就是:“千语万言满胸臆,欲诉欲泣无从。长吁三声问天公:为何射日手,不许弯大弓。”

起草《民法通则》:信有大地响惊雷

1978年,大地惊雷,北京政法学院复校,江平终于恢复教职,弯弓射日不再是妄想。

“文革”中,法律可以被随意打倒,“民主法治”惨遭践踏,“公检法”可以被彻底砸烂,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如今国家百废待兴,首要问题就是恢复法律权威。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其后几年中,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也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单行法规。但是,重建法制的精髓是重树法律精神,法律要还人以尊严,给人以权利。民法起草就这样开始酝酿了。

最初,全国人大召集了一批法学专家,准备起草一个完备的“民法典”,经过两年艰苦努力,拿出了民法典的第四稿。就在这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同志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彭真认为,中国改革刚刚开始,农村可以说有了一个方向了,就是搞土地联产承包。但城市还在摸索――到底国有企业走哪条道路,股份制?承包制?在我们对改革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考量的时候,民法典怎么写?法典形式是否适合刚刚“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改革?所以,他建议改“批发”为“零售”,暂时不搞法典,而以单行法的形式出台。

不搞法典而是起草“有中国特色”的民法,这意味着起草者没有国际惯例可循,要有首创精神,要“独辟蹊径”。1985年,刚刚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江平承担了这个任务。他的工作伙伴是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这四位就是后来法学界尊称的“民法四先生”。

“改‘批发’为‘零售’,点破了改革开放之初立法的方向。中国当时急需出台一部对民事权利做出基本规定的法律,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法人制度还没明确,怎么改革?这部法律的特征就是框架式,概要式。《民法通则》要明确私人权利。这156条现在看来虽然简单,但把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都做了规定。”江平说。

1985年当年,四人组就完成了《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稿,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次年4月,《民法通则》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版的“人权宣言”,如同改革之初法制上的一声春雷。它的“中国特色”也很引人注意,“一个法律叫‘通则’,不光在国内,在国际上都是少有的。拿出去,‘通则’怎么翻译?翻译成‘基本原则’的也有,翻译成别的也有。不管怎么说,我当时想,《民法通则》拿出来不要让世界看笑话。”老人呵呵一笑。

这部法律在起草时争议很大,最大的辩难来自于坚持搞民法典的专家。其实民法典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歇,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终于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起草小组负责人仍是江平。

起草《行政诉讼法》:愿汝长能耐风波。

恰巧在记者采访江平教授时,新华社发了这样一条消息:

上海市静安区发生纠纷的两邻居,因均不满公安处理而双双将静安公安告上法庭。这起“民告官”案件在静安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静安公安分局局长坐上了被告席。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此类“民告官”的新闻已屡见不鲜。二十年前,这部法律首次挑战了中国传统伦理中“官”与“民”的潜规则,“民告官”从此有理。

那是1987年,正值《民法通则》实施一周年之际,中央六部委联合召开了一个庆祝座谈会。会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陶希晋说,国民党当政的时候有六法全书,我们的法律也要体系化。现在我们刑法、民法、刑诉、民诉都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以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与会者当时就请陶老找专家主持这项工作。后来媒体报道说,陶希晋马上点出了一个名字:江平。

“不是会上就点名的,”江老笑着纠正,“没那么夸张,是会后找我谈的。让我来牵头,和北京大学罗豪才、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组成个‘行政立法研究组’”。

这又是一件开风气之先的事情。《民法通则》的出台,保障了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但公民权利受侵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私权对私权的侵犯,另一种则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前者可以依据民法解决,后者则尚无说法。行政立法,就是要给这个领域立起规矩。

开始法学专家们从大处着眼,想搞一个《行政法大纲》,但后来发现走这条路很难,外交、军事等等领域都涉及到行政权力,要厘清这些非一日之功。“当时想到,在国际上,行政诉讼是个很重要的领域。比如德国,‘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个事实鼓励了我们。”江老说。他们借鉴了国际经验,决定先起草一部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从1988年开始,《行政诉讼法》成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主攻目标。

即便这样,要起草好“民告官”的法律也是千头万绪。江老举了个例子:“比如说,行政诉讼到底在哪里受理?如果在原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很欢迎,但政府部门就意见很大――我们要到全国各地应诉,派多少人去?行政经费谁来保证?如果在被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就有意见了――谁能保证当地法院不袒护当地政府?”

“后来怎么解决的?”

“后来的法条是,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受理。”老人笑,“法律也有折中的时候。”

这部法律1990年开始实施,距今已近二十年。这当中,有无数来自实践的宝贵经验,不断拓展着它的内涵。就比如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例,报道结尾写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较小。为此,静安区政府日前颁布了《静安区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其中规定,涉案的行政机关领导须出庭应诉。

如江老所言,这部“民告官”之法,要经历实践考验,也要在实践中获得力量。

修订宪法:握笔案头发九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这部法律在千禧年前曾经历过三次修订,分别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之后。国家根本大法的修订与改革开放的过程相伴随,与市场经济的经验相呼应。

2003年春,党的十六大刚刚闭幕。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江平被邀请参加会议,再次讨论修宪问题。

会上,他表达了这样几点意见:

第一条非常大胆:宪法不要常修改。应该是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才能考虑宪法修订。如果不是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那么至少要更强调公民权益的保护,这样才更有意义。

第二条也很敏感:保障人权应该是宪法核心思想之一,修订宪法应该更好、更充分地体现这个核心。

第三条一反惯例:程序上最好由全国人大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宪法修改草案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只是显得立法机关比较被动。

这些意见背后有千言万语。江平经过深思熟虑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了他对修宪的建议。如何体现保障人权的思想、如何明确私有财产保护、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份建议中都有阐述。当然了,这位年逾七十的法学家也不是第一次这么直言和大胆。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认真阅读宪法中被修改的一些条款,隐隐可见江平所坚持的理念在字里行间闪烁。

比如,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比如,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再比如,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国之重器。江平一向主张要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不能在现实执行中出现“法律倒置”的现象。同时,正因为宪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国策,就必然要体现出对人民权利和人民意志的充分尊重。而这些,在江平负责起草的各个法律当中一以贯之。

起草《物权法》:未落人间已颠坷《物权法》在中国立法史上创造了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

从列入立法计划到最终通过,这部以保护私人财产权利为基本宗旨的法律经历了十多年的酝酿和讨论,前后共七次审议。而对专家起草组组长江平而言,《物权法》所体现的保障私权理念是他从几十年前就开始坚持的。

1980年中国刚刚回春之际,江平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后有评论者说,文章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放出来,将企业权利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当时他就已经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

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的1993年,江平又发表了另一篇重要文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文章提醒人们,事关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一些重大观念还未能突破,包括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问题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应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而开始酝酿的。由于涉及利益关系广泛复杂,从2005年交由全民大讨论开始,广受关注、辩难无数。“《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是否是为富人撑起保护伞?”“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征用土地如何补偿?”“在股份制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如何解决?”种种问题纷至沓来。

最激烈的质疑是针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将获得平等保护”的。质疑者的看法是,国家可以平等保护企业、个人,国家怎么平等保护它本身、企业和个人?这与社会主义宪法精神不符。

这些质疑使《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更加曲折。中国法学会多次组织专家研讨物权法草案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有资产保护、与“三个代表”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书面意见上呈中央。

江平教授一直在解疑释惑。他认为,《物权法》表达了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进一步确定了公有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强调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等保护原则。“如果过分强调某一财产的特别保护,将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

查找2005―2007年的报道,可以看到各种质疑《物权法》的问题――“如何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江平都曾一一公开解答。他多次强调《物权法》的意义:“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过去我们没有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财产法律,《物权法》将填补这一空缺。在思想上,《物权法》还体现了两个方面的现代思维,即市场需求的思维和与国际接轨的思维。”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千呼万唤的《物权法》终于高票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和以往江平组织起草的法律一样,这部法律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印证,并体现着江平所坚持的民主、法治、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

作为终身教授,老人忙着指导博士研究生毕业,忙着安排时间与今年刚入学的两位博士沟通。没有在录取时马上与他们见面,是因为自己脑血栓复发住了一个月的院。

如果说还有什么执着的,那就是老人常提到的那句话:我这一生重视两样东西,一个是真理,一个是自由。

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契约精神应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平等精神,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这三个平等机制。西方国家曾经在法学方面有一句名言:从古代到现代法律发展的过程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在法学界被认为是一个至理名言。身份就是代表不平等,而契约精神代表的是平等精神。平等精神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应该是市场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连三个平等都没有,如果连起跑线都不平等,怎么能够体现契约精神呢?

第二个就是自由精神。我想所谓自由精神,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因为市场离不开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源分配,一个是价格规定。这是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最关键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果它们自己不掌握,完全由政府来安排,那就失去了自由的含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资源配置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我想,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来决定。那些扭曲的市场价格机制,应该把它改变过来,我想利益的机制就是一个自由的机制。

第三个就是协商的精神。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合同也好、契约也好,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得的结果,这实际上就是民主协商的机制。

市场中的协商精神还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在法律中我们称之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法律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来遵守,不遵守这个合同可能就是违法、就是无效。但在民事关系里,尤其在市场经济方面,还有很多是属于任意性条款。所谓任意性条款,就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东西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当事人之间、市场经济的主体之间,也有一种立法的作用,但是这个立法只对于双方有效。这个精神我们过去也是比较弱,我们的法律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完全尊重当事人意志,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这样一种意识还是很缺乏。

第四个就是诚实信用的精神,或者叫诚信。这是市场精神里面一个很核心的价值观念,就是说当事人之间既然定了合同,就有义务去严格遵守,而且应当把违反契约的诚实信用的精神看作是市场的最大的一个耻辱,或者是一个对市场最大的破坏。

政府应主要管市场秩序,而不是市场自由。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西方有句谚语:属于上帝的,让上帝去管,属于恺撒的,应该让恺撒来管。这是市场经济中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把这句话套用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里,我们可以说,属于政府的由政府来管,属于市场的由市场来管,这个是市场经济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这个原则不遵守,政府伸手管得过多,资源分配、价格确定,这样的一些东西都由政府来插手,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一种管制经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

政府应该是个有限政府,这个“有限”,我觉得在政府的作用里面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起到宏观的作用,通过宏观调控来保证市场的秩序、安全进行。二是在市场的秩序、公平交易方面,政府应该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法制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自由的法制,二是市场秩序的法制,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构成我们所讲的市场法制。或者说,要把市场经济变成法制经济,关键就在于自由的法制和秩序的法制。

过去,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有一个错误的做法,就是过多关心市场自由的法制,也就是刚才讲的资源分配、价格定制,都是由各级政府来管,因为这里面有利益关系;而对于市场秩序的法律却恰恰不太关心。按道理来说,市场自由应该由市场来管,而市场的秩序应该是政府来管,应该完全发挥自己的作用,但实际上政府往往对于市场秩序放之不管,更多去管了市场自由的一些东西,这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社会公共利益谁来确定?

第二个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其中,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想有的是公权力,那么社会想的是什么呢?什么是社会的职能?我想社会就是自治的职能,社会自治就意味着社会不仅有权利,也有权力,也就是给予社会的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公权力,也有一些自主的权力。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到底社会应该享有哪些权力?我认为,一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分工,二是明确社会自治的界限。我想起当初海南建省时,海南提出来自己的方案是大社会、小政府,但是后来这个理念也没有完全得到实现,由于中央政府机构庞大,到了省里也得按相应的机构来设立,所以原来设下的小政府也就逐渐被大政府所同化了。

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应该怎么样体现出来?举个例子。当年审议物权法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提到: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土地、房屋。当时引起争论的是,这个“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后来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了: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究竟用什么原则来确定?我觉得可以从几方面来看。

第一个当然就是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应该是代表了社会利益,我们的人大代表应该是从群众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群众的利益。

第二个就是社会组织的作用。我们的社会组织还没有跟政府脱钩,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脱钩,真正能够让社会组织成为民间组织。我们现在有一些社会组织也不健全,比如农民占有很大的数量,但是全国也好、各省也好、各市也好,都没有农民协会。真正能够反映民间的代表、民间呼声的社会组织一不独立、二不完善,在这些方面也必须加以完善,才能够解决好代表群众利益、社会利益的问题。现在也有一些听证会来征求一些民意,但是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个方面,对我国来说,很重要的是有反映民意的机构,能够确实反映老百姓的呼声,做一些民间意见的调查。西方这样的组织很多,经常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民意机构和它们所做的民意调查。而我们在这方面仍然很欠缺。

我们在处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最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一条,即一些民意机构可以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来提起诉讼。比如说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代表环境生态方面受到损害的老百姓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也仅仅是一个开始。

荣誉奖励

江平教授曾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江平教授编的《民法学原理》(三卷本)获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

主编的《中国民法学》获第二届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主编的《民法学》获中国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江平教授曾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014凤凰财经峰会2014年度“改革动力奖”

代表成果

着作类成果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

《罗马法教程》(合着)

《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着)《民法教程》(合着)

《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着)

《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着)

《中国采矿研究》(主编)

《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

《商法全书》(主编)

《证券实务大全》(主编)

《商法案例评析》(主编)

《沉浮与枯荣》(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

论文类成果

论股权》,江平、孔祥俊,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从《企业法》到《公司法》──企业制度法律规范的过渡》,江平,载《工商行政管理》1994年第6期;

《论中国的信托立法》,江平、周小明,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江平、刘智慧,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11期;

《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江平,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1996年企业面临的法制建设》,江平,载《中外管理》1996年第2期;

《论有限合伙》,江平、曹东岩,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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