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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查询锦集三篇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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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查询锦集三篇(图1)

闽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查询1

1、学校全称:闽江学院(国标代码:10395)

2、校 址:⑴校 本 部: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⑵工业路校区:福州市工业路333号。

⑶首 山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⑷洪 塘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洪塘路

3、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6、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闽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查询2

1、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2、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普通文理科专业调配原则:

⑴在福建省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

①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5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分,第二和第三(含第三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2分。

②对按专业级差未调配满的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奖励、单科成绩、特长等方面择优调配。

③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调配到未录满的专业。

④对所填报的专业均未被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⑵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即对其院校排名在招生计划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⑶除福建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其他省份均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⑴福建省录取原则

①音乐类、影视表演类:在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福建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和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出现同分的情况时,按照考生文考的位次,文考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②美术类、服装表演类:在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福建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和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当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序出现同分的情况时,按照考生文考的位次,文考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⑵其他省份录取原则:

①采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在考生普通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校考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

②采用省级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在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绩和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出现同分时,按文考成绩排序,文考成绩在前者优先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和文考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艺术类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艺术类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闽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查询3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学费:

⑴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8640元/学年,艺术类重点学科本科专业936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⑵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学年、第三、四学年13000元/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学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文件);

⑶闽台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04号文件);

⑷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

2、代办费:第一年收取800元,第二年开始收取700元,代办费毕业时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3、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年870元至130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07】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4、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⑴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⑵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⑶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⑷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⑸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本文来源:17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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