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运转良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理念、监管标准和制度环境不断改善。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债券市场托管量达到68.2万亿元,是2004年年末的12倍,位居全球第三位。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达到16.3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二位。
从国内外债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经验来看,债券市场发展应该始终遵循市场化方向,减少行政管制,定位于合格机构投资人,按照场外市场模式有效推动市场发展。
事实上,在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特别是公司信用类债券之所以能够走出困境、取得较好的成绩,就是因为遵循了客观规律:一是减少行政审批,继续完善债券发行市场化机制;二是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三是要依托场外市场。
大事记·交易主体扩容篇
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入市。
2000年9月,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2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法人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4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银发[2004]157号)发布,批准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2004年11月1日,《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发布,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
2006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 发布,规范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行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流动性。
2009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并对其业务运作进行了规范。
201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发布,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2014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发布,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和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规范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5年6月15日,《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17号)发布,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