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美国法律用语。意思是“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已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忐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 简单的意思是“哪怕你不在我这里,但只要你的行为与我有最低联系,我也能够管你”。 美国的长臂管辖不仅适用美国本土,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世界上不少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
中方的立场很明确:反对有关国家依据自己的国内法对其他国家挤进行所谓的“长臂管辖权”。 美国到处制裁别人,这种做法既不道德也不光彩,不禁感概曾经自信的美国到哪里去了?国际上有多少眼睛盯着美国啊,身为一个大国应该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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