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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条例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可获得以下特殊保护:

  

  1、对抗恶意抢注;

  

  注: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注: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他人以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名称使用

  

  注: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4、禁止他人以驰名商标注册域名使用

  

  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可获得以下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但有一定限制,还需从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来决策,

  

  1、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2、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全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是经过地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未经过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在他人继续以这个名称注册商标时,各地商标局不知道这个商标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仍会出现不同类别中有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通过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只能自己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驰名商标认定的机关部门不同,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程度就不同,但相比普通商标,保护力度加强很多,从此也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才能获得最高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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