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声音商标申请有什么具体要求吗?什么样的声音都可以申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一)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二)声音样本的要求
1.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2.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三)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
答: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现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那产品包装上是否可以标注著名品牌或知名商标字样?
答: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主要规制的是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使用类似“著名品牌”或者“知名商标”等字样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可参见《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新商标法之规定?
答:关于网站标注驰名商标字样问题:要判断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
有许可备案的商标能否正常转让,转让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答:有许可备案的商标可以办理转让,转让后应重新办理许可备案。
质押中的商标能否办理转让?
答: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执照注销后还能否办理续展?
答: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该自然人名义提交续展申请。
注销、吊销的企业商标转让有时间上的要求吗?必须在注销后多久时间之内办理转让?
答:注销、吊销企业转让或移转商标无时间限制,但应在商标有效期内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
企业被吊销商标如何转让?
答: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吊销企业的存续分为吊销未注销和吊销已注销两种状态,申请人可根据该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存续状态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
许可合同签订超过三个月,还能办理备案吗?
答:许可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