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德里协定》,指定丹麦的商标国际注册具有与该商标在丹麦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丹麦的商标申请也适用于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那丹麦商标注册审查标准有哪些?
丹麦国家商标申请提交后,将进行相应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形式、分类、清晰度、描述性、显著特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或是否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如果发现了在先权利,须告知申请人,但是引用本身并不构成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如果要使用在先权利阻止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人必须提出异议。因此强烈建议建立监督服务,确保持有注册商标的客户知悉应该对哪些新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一旦审查完成,商标将进入为期2个月的异议期。如果到期前没有提交异议,商标就能最终取得注册。
对于商标申请的异议可以基于冲突的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但也可以基于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具有误导性、混淆性或诋毁性;侵犯著作权,姓名、公司名称的在先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理由。未经授权使用受国家保护的徽章、标记等的国际规则也可以成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丹麦国家商标注册授予持有人在登记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上独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持有人也有反对后继构成冲突的商标的权利,就混淆性相似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海关当局查没进口仿冒品的权利,商标授权和转让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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