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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永锋:别让同质配件成为一场闹剧

 回首2015年,同质配件是汽车维修行业当之无愧的“热词”之一。当前,由交通部主导的同质配件试点工作正在井然有序的进行中;但由于汽车行业“九龙治水”,部委间缺乏沟通,同质配件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同质配件酝酿已久。2014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并指出,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这是国家部委首次提出“同质配件”的概念。

 

 2015年8月8日,交通部提出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第三十一条新增项目中提到“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这是国家部委首次对“同质配件”下定义。

 

 然而,对“什么是同质配件”,行业内却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质配件”概念模糊,甚至有失偏颇。而且,在上千种汽车配件中,如何确定配件是“同质”,可核定的质量指标是什么。这可能为日后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埋下伏笔。当然,抛开同质配件的概念和认定范畴不谈,仅从与汽车相关的“同质”及“同质配件”商标及知识产权的角度来探讨,分歧已然出现。

 

 2015年11月4日,国家商标局受理玉环信品机械有限公司在第7类(机械设备)和第12类(交通运输)申请“同质”注册商标的申请,并颁发了注册商标证书。其主要注册产品包括汽化器供油装置、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万向节、轴承(机器零件)、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减振器(机器部件)、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扭矩变换器等。同时,玉环信品机械有限公司又在第6类(五金金属)、第7类(机械设备)、第11类(家电)、第12类(交通运输)、第17类(橡胶制品)五类中提交了“同质配件”商标,目前国家商标局也已受理,正在注册审理中。

 

 无独有偶,四川亨宜德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在第1类(防冻剂、制动液等)、第3类(清洁制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等)、第4类(润滑油、发动机油等)、第9类(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第11类(汽车灯、灯泡、汽车发动机预热器等)、第17类(离合器垫、汽缸接头、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等)、第35类(广告贸易)、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橡胶轮胎修补等)8个类别上提交了“同质”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已受理且正在审查中。同时,“同质配件”是北京汇通源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在第16类(文化用品)的注册商标(2015年11月27日通过初审,正在公告中,正常情况三个月后将颁发注册商标证书),主要内容包含报纸、期刊、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海报、书籍、新闻刊物等。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玉环信品机械有限公司在注册的汽车配件中享有“同质”的专用和独占权,北京汇通源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书籍、新闻刊物中享有“同质配件”的专用和独占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由此,我们不仅疑惑,汽车配件行业天天讨论、媒体大肆推广,以及汽车维修协会拟推出同质配件手册等行为是不是涉及侵权?无论是谁先提出同质配件的概念,但在法律上以注册商标为准。我们是否需要停止侵权?这样的话,轰轰烈烈的同质配件推广政策岂不成了一场笑话?

 

 如果国家部委要在汽车行业内推广“同质”、“同质配件”,那就应该协调国家商标局不予受理或注册此类商标。事实上,我们不能排除上述公司申请“同质”和“同质配件”商标注册有搭十部委出台新政策便利之嫌。但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企业成功注册此商标,那么汽车行业中推广“同质配件”就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同质配件是国家大力推广涉及整个汽车配件行业未来利益的大好事,如果各利益部门不能有效沟通协调,很有可能变成某个企业的宣传广告,甚至有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且行且珍惜,真的不希望同质配件最终成为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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