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真是阅尽人间百态。普通人可能一生只会看到几次背叛与恶行,可是对于一年审理千件以上案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来说,几乎每天都要对某人是否有主观“恶意”进行确定。这真不是件容易的事。特别是某些赤裸裸的不诚不信行为带来的无奈,实在不是一声叹息就能事过无痕。
尽管“恶”行见多了,就像急诊医生看到血淋淋伤口的第一反应是止血一样,审查员看到明显抢注的商标时,第一反应是适用哪款法条来宣告无效。但每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时,我还是替更多辛苦经营的企业提着一份担心。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代理商可能是最亲密的朋友之一,一旦被代理商背叛,不仅是利益的损失,还有一段关系破裂而带来的元气损伤。最亲的人往往伤你最深,建立在高度信任基础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在商标注册问题上的纠纷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
介绍一个案例。
蓝海通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保全能无机矿物涂料研发和生产的企业。自2010年11月起就与领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领越”无机涂料代理事宜进行沟通磋商。2011年7月1日,双方签订“领越”无机涂料代理商协议,蓝海通公司授权领越公司为“领越”无机硅酸盐涂料四川和贵州地区的独家代理商。
但是,2011年3月7日成都庄语公司在第2类着色剂、黄土颜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领越”商标,后转让给领越公司。领越公司承认因其成立在后,所以委托成都庄语公司进行了上述商标的注册。
蓝海通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对“领越”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其主要理由就是领越公司作为其代理商注册“领越”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该商标。
蓝海通公司提交了双方邮件内容及QQ聊天记录、“领越”无机涂料代理商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作为代理商,领越公司对蓝海通公司的“领越”商标理应知晓,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申请注册“领越”商标,后又经受让取得,二者的行为已构成串通合谋。本案“领越”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应撤销注册。
领越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虽然领越公司与蓝海通公司签订的“领越”品牌的无机涂料代理协议形成于“领越”商标申请日后,但是考虑到合同签订前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合同相对方均会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结合形成于“领越”商标申请日前的QQ聊天记录的具体内容,可以认定在“领越”商标申请日前,领越公司与蓝海通公司即对代理“领越”品牌的无机涂料事宜进行了磋商,并最终形成代理关系。因领越公司所注册的“领越”商标与蓝海通公司的“领越”商标基本相同,同时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等商品与蓝海通公司的“领越”商标所使用的无机涂料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类似商品,并且领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申请“领越”商标具有合理事由,综合在案证据,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正如判决所显示的,法律对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是坚决予以制止的,而且相对其他法条,这是唯一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的条款,只要求证明代理关系成立即可。原因就在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是严重违背高度信任的行为,必须严罚。
虽然我坚定相信绝大多数代理商是谨守诚信经营的,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不踩到老鼠屎。所以,防人之心不可无。说出这种告诫的话真是很无奈,但辛苦经营企业,做好保护措施也是应当的。既然大部分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代理商,那么在代理协议中就一定要把商标权的归属约定清楚,不仅是本协议中代理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被代理人所拥有的全部商标归属都要写清楚。这样,事后有了一旦有了纠纷,商标权归属起码是明确的。
另外一点我认为也很重要。从代理合作的磋商开始到代理关系结束,都要时不时地查询一下代理商的商标注册情况,这应该也不失为检查代理商是否诚信的办法。可以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代理商,大概在其他方面也不值得信任,早点终止代理合作可能更有益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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