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对于这类骗局,警察打击的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大量藏身网络的金融犯罪行为仍在上演,昨日一天,记者就接到了3个荐股电话。据统计,大约5%被“电话营销”过的受害者会入群。一旦被骗,你甚至根本不知道骗你的人姓甚名谁,是男是女,在哪里。冤无头,债无主,几乎没有骗子用真实的电话卡、银行卡,很难核实骗子的真实身份。
即使在这个案件中,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拿到被骗的资金。第一,钱可能已经被挥霍了,没办法追回;第二,警察找不到你,受害者遍布全国,你也不知道骗你的人已经抓到了,因为你不认识他。这些人经常变换身份,一张口就是一个新公司。
这类案件,从以往的判决来看,部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部分被认定为诈骗罪。法律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所以如果有过类似被骗经历的投资者,一定要及时报案,留下记录,以免警察抓到人找不到受害者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要提高警惕,碰到社交软件上主动加好友的陌生人需多个心眼,多点防范。网络上的骗子是抓不完的。如果骗局经过广泛的报道后,没有了行骗的土壤,骗子会再进行骗术的更新换代。骗子不会消失,只会改头换面。当他们尝到轻轻松松日赚斗金的滋味之后,其他职业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在这些纷繁复杂的骗术面前,我们以不变应万变,只需牢牢记住一点:天上不会掉馅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