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民:除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合理使用外,一般公共平台的使用行为都可被界定为商业使用,包括有盈利、有盈利可能性、以宣传为目的等行为。
如果拍摄对象是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需同时获得照片著作权人及肖像权人的授权许可后,才能对照片进行商业性使用。当然,如果摄影师在拍摄时已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这种情况下仅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便能进行商业性使用。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实物本身,如果拍摄对象是物,仅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无需经过物权人事先同意。当然,对于个别特殊物,仍需经物权人同意、许可,才能进行拍摄。
视觉中国事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相关问题?
李伟民:作品可以作为商品交易,但是绝对不是普通商品,视觉中国(以及其他图片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要受到版权秩序、甚至公共利益的限制。
虽然图片库是作为商业实体而存在,但是由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特殊性,即著作权具有垄断性、具有“前人智慧”等本质特征,在运营过程中,除了追求盈利等目的外,还应考虑实际创作者的利益及整个社会版权的秩序,维护版权授权、版权保护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