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
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如何落实监管职责?
答:《规定》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听监看、联合惩戒、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如《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综合运用监听监看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管理。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通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方式,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第三十二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