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德认为,商标应当是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记,关于这一点,商标法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李明德同时强调,申请注册的还应当是属于自己的标记。不是为了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注册以及把属于别人的东西如姓名拿过来作商标,甚至把商标注册当成一门生意来做,都违背了商标制度的本意,违反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李明德建议: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他已经用过或准备使用;第二,已经用过的可以注册,如果是准备使用,则可以对此进行公示,但不发注册证书,等申请人真正提交了使用证据,再颁发注册证书;第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作出声明,即你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你的,不是别人的,如果将来发现不是你的,就可以拒绝注册或是直接撤销。
董炳和认为,商标抢注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其唯一目的是获利。要根治这种行为,“一方面要消除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投机、一夜暴富等不良心理,减少抢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获利的目标难以实现,减少抢注的外在诱惑”。
董炳和建议,强化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的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它们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无论是纳入人格权还是设立单独的形象权,使公众人物在对抗商标抢注时有更充足的权利依据。同时,在商标注册过程强化对姓名商标的审查,对申请人名义与姓名不一致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姓名主体同意的书面文件或权利转让凭证,在审查环节上尽量减少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可能性。
董炳和还建议,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管辖权、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减少维权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建立注册商标强制转移制度,在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直接将争议商标转移给权利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姓氏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回归到姓名主体,既鼓励相关主体维权的积极性,又彻底阻断抢注者获利的渠道。
姚兵兵则建议,从商标注册源头严把注册关,即使注册没有正当理由取得的所谓注册,在行使所谓的权利时也应有所限制。“商标法修改草案中对此类问题已经关注,并立法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