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交易所 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 四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第八条 公司 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 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修改和解释亦由董事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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