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吕诺)记者15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破解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保障难题,我国将对其采取取消零售限价、网上阳光采购、建立常态储备、优先注册审批等新措施。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日前通过《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15日就此联合举行媒体通气会。
据介绍,在改进价格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对纳入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份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在完善采购办法方面,意见提出,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生产企业择优选择配送企业,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确保配送到位。对纳入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
在建立短缺药品储备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在加大政策扶持方面,意见提出,相关部门提出要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优先审评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使药品成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意见还提出,要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加强综合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维护公平、诚信、透明的市场秩序。
据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细化意见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 徐菁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