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限制“超生”人口数量,山东临沂兰陵县被指给基层干部下达“流产指标”。澎湃新闻()从兰陵县多位村干部处获悉,2015年4月至今,该县给基层下派“流产指标”,每个村需完成固定数额计划外怀孕妇女(“超生”妇女)引产的任务,以此提高合法出生人口数量的比例。
一边是“单独二孩”政策开始实施,是否“全面放开二胎”被各方热议—计生政策正朝着更开放的方向发展;但另一边,计生政策在基层执行中的种种封闭与野蛮现象,仍旧在提醒所有人,计生政策实施中的扭曲仍在惊人地上演,需要被看到,更需要被纠正。
先是上周贵州与安徽被爆计生政策打架,一名孕妇被贵州方面下达终止妊娠的通知。经舆论关注后,贵州省卫计委为此专门请示了国家卫生计生委,最终认定荔波县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要求终止妊娠的通知无效。而今临沂又被爆出2015年4月至今,该县给基层下派“流产指标”。计生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伤害与侮辱”可见一斑。
在过去,计生政策在基层所遇到的野蛮执行,几乎成了基层治理乱象的一种缩影。但在计生政策开始松动,舆论关注与个人权利意识也都非同往日的今天,居然还有“引产指标”的摊派做法,实在叫人有今夕何夕之感。
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曾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后来这一条款被明确删除,代之以更温和的表述“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为。既然相关法律中已无强制引产的规定,那么有关部门再对公民施以强制引产就已然违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制引产所可能带给公民的“限制人身自由”等伤害,显然也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底线。
既然强制引产的做法于法于理都不容,那么摊派“流产指标”则就成了对违法行为赤裸裸的激励。
计生政策的实施本事为了保障正常计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它对应的只能是计生状况的现实。而摊派指标,在落地过程中实则变成了“罔顾现实,只顾政绩”,不仅构成对计生政策初衷的严重扭曲,也存在多个方面的伤害。一是,放大了基层治理的弄虚作假做派,譬如兰陵基层干部为了完成任务,不惜以高价去临县购买指标;二是,摊派指标,势必让基层干部对计生政策的执行容易产生“过度”的倾向,逾越法律和人性的底线,譬如“强制引产”往往与之相关。
其实,摊派引产指标属违法,当地计生部门未必不知情。
据当地基层干部向记者证实,他们被分派的“流产指标”为4‰,但“没有收到书面文件,都是口头指示,可能是怕留下证据”。且村干部没完成任务“要罚款甚至开除”。口头传达的“指示”是否构成法律效力?没完成任务动辄罚款开除是谁赋予计生部门的权力?不难看出,引产指标的各个环节都可谓是在法外运行。而有关计生政策执行过程的非法之为,在临沂还非第一次,此前临沂被曝多起非法拘禁“超生户”事件。如去年底,一段“临沂计生办非法拘禁10个月大婴儿”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当地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理。但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生政策执行中的乱象。
如此突破底线的计生政策执行何以一而再地发生?
除了一些部门的法纪意识淡薄之外,外在的政绩激励或是第一要素。如临沂市政府内部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临沂市在2014年山东省计生工作考核中“排名垫底”,给2015年的工作“带来了不小压力”,而“合法出生人口和性别比”是主要考核指标,“都不理想”。对应此,似乎下达“引产指标”并不令人意外了。事实上,这种计生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往往成了很多基层执行悲剧的重要肇因。在计生政策正全面得到审视的今天,这一激励机制是否得当,也应该得到反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计生政策执行乱象在基层的迭出,或本就是政策与现实产生摩擦、存在隔阂的一种重要征兆。
而就目前的人口形势而言,将启动人口政策的更大调整提上议事日程,以更好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宜早不宜迟。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类似的计生政策执行中的违法之举,更应该加速加以清理和防范—既为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为避免因执行不当损害计生政策的法理与人性温度。
就计生政策的长远来看,以“流产指标”和“强制引产”为典型代表的计生政策执行乱象,更应该纳入到对于计生政策本身合理性、完善度的全方面衡量中去。因为,一项政策在执行上屡屡衍生此生危害,最佳的解决之道,就是不能回避对政策本身的审视。(原标题为《从“流产指标”重新全面审视计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