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时代发展到今天,是否直接拥有金融方面的牌照,已经不是互联网公司参与金融活动的主要障碍。
在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经成为网络支付的重要力量,过去它们的年增长率几乎都在100%以上;在信贷领域,P2P网络平台、众筹融资等新模式异军突起,且呈燎原之势;在互联网理财方面,支付宝旗下一款名为余额宝的产品,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催生了客户数量最多的货币基金,半年的时间就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过千亿元的货币基金。
融合经济会衍生出新的机遇,科技的发展为金融业引入了新的竞争主体,同时催生了新的金融中介形式。在原先的金融体系中,银行是信息流、资金流的集中交汇,但互联网公司的开放性决定了其对信息的集成要比银行更敏感、更宽泛、更快捷。
追求规模效应是原有金融体系的重要特征,导致资源集中到对其利润贡献最大的“头部”领域,而金融机构难以或者是不愿意涉足小额的或者风险与收益并不匹配的“尾部”业务。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现代金融业分工和专业化被互联网和相关软件技术所替代,产生“长尾效应”,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银行等面临着金融中介角色弱化的挑战。
网络可以使我们人类在虚拟空间拉近距离,但是并不能缩短现实物理空间的距离;网络可以提供海量的数据,但还不能够解决人与人之间真正的信任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有效的信息、人性化的渠道以及现实的信任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历史的原因,在这些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我觉得凭借这些优势,银行等可以把自己的信任媒介、支付媒介、渠道媒介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另一方面,我觉得网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于现实世界,网络越发达,特别是第三方支付越发达,相当于助力银行的支付、媒介的职能,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世界的各个角落,因为他们最终还是银行的客户,他们还是要把钱存放在银行。但这些互联网公司做了过去银行所不能做到的一些方面,更加普惠于广大老百姓。
互联网金融已经不是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竞争了,而是需要面对更多来自于跨界的竞争。在未来的竞争中,金融机构需要探索如何“做得不同”而不只是“做得更好”。
一个企业发展的好坏也并非取决于其竞争者,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是更具决定性的因素。互联网的最大价值并不在于其自身产生多少新的东西,而是在于其对已有行业的潜力的再次挖掘、提升乃至颠覆。
其实,金融机构也好,互联网公司也罢,都需要做自己所熟悉、擅长的事情,或者探索新的“蓝海”。比如互联网公司拿到银行牌照之后,有的可以主要做小微,有的可以重点做个体小商户,有的可以做一些大的企业或大的产业,重要的是选择自己所熟悉的客户群开展服务;当然,有的还可以探索在互联网领域的“虚拟时空”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