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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融资的途径有哪些

  个人融资的概念比较宽泛,其主体不单包括居民、非居民,也包括单一法人中的中小企业主;融资途径不仅包括大家熟知银行、典当,也涵盖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甚至券商、个人,创新之道层出不穷。

  银行个人信贷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类标准,个人信贷产品基本上可划分为个人住宅抵押贷款、个人零售贷款和循环零售贷款三大类。

  个人住宅抵押贷款

  个人住宅抵押贷款是个人融资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在此类贷款中,银行通常要求具备合格的借款人、足额的抵押物以及有效的担保人,特别是做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借款人,是银行重点考量的对象,这也是银行区别于典当的关键不同。

  一手房贷款通常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是目前个人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2007年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第二套及其以上住房提高首付比例和利率,收紧了个人住房贷款融资条件,一举扭转了房价的疯狂上涨。近来个别城市出现“断供”现象,除了房价下跌因素外,违规发放“零首付”按揭更是“罪魁祸首”,因此汲取美国的次贷教训,防范“假按揭”始终是我国住房贷款面对的首要问题。

  二手房贷款分为先放款后抵押和先抵押后放款两种,由于央行叫停了“转按揭”业务,目前二手房贷款一般是通过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或个人垫资来完成。近年来,二手房交易日渐火爆,二手房市场成为商业银行争夺的焦点,但市场参与者良莠不齐,二手房价值往往被高估,甚至出现虚假交易,使得银行面临较大风险。

  房屋抵押贷款一般是指以现有房屋设置抵押,用于满足购房、购车、装修等个人消费行为的贷款,随着“有房”一族的增加,房屋抵押贷款的市场需求增大,但贷款的审批通过率却相对较低,拒绝原因通常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不足、贷款用途不真实或抵押物估值过高。在当前房价走低的趋势下,商业银行往往通过降低贷款价值比率(LTV),甚至停办此类业务来防范风险。

  个人零售贷款

  主要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留学贷款、助业贷款等。此类贷款往往针对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由于用途相对固定、且金额较小,属于个人融资的边缘渠道,但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及金融公司、生产厂商的介入,汽车贷款愈发引人关注。

  循环零售贷款

  循环贷款被界定于商业银行的一定限额内,是循环的、无抵押的、未承诺的,贷款余额根据个人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上下浮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循环零售贷款业务,但基于房产抵押或信用卡额度的个人授信或额度循环贷款已经出现,相信这一空白将很快被富于创新的商业银行所填补。

  此外,根据WTO协议,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末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后,除开办传统个人资产业务外,也推出了无抵押的个人信用消费、中小企业融资等贷款品种,外资银行的加入,无疑为国内个人融资市场增添了创新的活力。

  信用卡融资

  2002年12月,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大规模发行信用卡,引发“白热化”的信用卡大战,信用卡作为简单的个人融资工具进入国人视线。2004年前后,一些不法公司开始假借咨询名义,怂恿客户伪造收入及资产证明,在多家银行骗取高额信用卡额度,再利用POS套取现金,这种操作手法至今仍“阴魂不散”。

  即便如此,我国信用卡短短几年的跨越式发展,仍可谓“瑕不掩瑜”,虽然至今一人数卡甚至十数张卡的非正常现象仍然存在,因欠缴年费影响信用记录也屡见不鲜,甚至暴出“卡奴”之类的极端案例,但信用卡竞争降低了个人融资门槛,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用卡环境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开启了持卡人提前消费和融资消费的意识。

  典当行与券商

  在中国,典当的历史远远超过银行,而传统的回归与合法化,却是近几年的事情。典当的手续非常简单,因为典当看重的只是抵押物与高额利息。由于抵押物接受的范围较宽,以特定的抵押品通过典当方式获取短期资金不失为一种个人融资方式,但“传说”中典当住房去炒股的疯狂行为,无论如何是不足取的。

  融资融券是近期的热门话题。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将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工作,这个“黄金周”期间推出的利好消息,迫切表达了管理层的救市立场,但由于尚无具体措施,加之全球股市持续下跌,这一消息并未引起市场的足够重视。

  融资融券并不是一项创新业务,早在1993年证券市场初创时期,证券公司就开始为客户进行“透支”服务。1996年,证监会为规范市场运作,叫停了这项业务,其后几经反复,融资融券一直是市场传闻的热门话题。目前各大券商正在拟订相应的操作细则,听候管理层审批,相信此番融资融券在弱市中重新归来,其融资功能将部分缓解股民的深度套牢之苦。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我国不少地方民间借贷盛行,甚至出现了经营民间借贷的小额贷款公司.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也做出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空,即可认定有效”。但对于出借人明知借款用途是赌博、走私、贩毒、贩枪、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则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主要通过信用、借条及双方自定的合同进行约定或委托担保机构居中完成,除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委托贷款,也有公司提供小额短期垫资服务,但由于个别公司不具备合法身份,且利率较高、操作不规范,给民间借贷蒙上了一层负面阴影。

  本轮次贷危机重创全球经济与金融,能否重塑市场信心,成为救市的关键,放松信贷政策营造相对宽松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和个人度过难关,成为救市的主要手段。目前,各地已开闸设立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也相继推出,房贷政策出现松动迹象,随着政府救市措施的陆续生效,接下来个人融资市场还将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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