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发行权是指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决定主币和辅币的面值、种类、数额和发行程序的特殊权力。
货币发行权的性质
具有下列性质:
1.货币发行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发行货币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个方面,其他任何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均不得横加干涉,否则,将构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每个国家都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而且就一般情形而言,能否独立自主地发行货币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独立的标志之一。
2.货币发行权一般由国家授予专门机构行使
现代社会,各国一般把货币发行权赋予中央银行,或由中央银行发行纸币,财政部发行硬币,或在政府管理下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货币发行权不外由中央银行行使,或由中央银行与政府共同行使,少数情况下授权给商业银行,国家授权以后,任何其他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于涉和侵犯这种权力。
3.货币发行权有地域限制
一般而言,货币发行权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国家主权范围。一国发行的货币只能在国内依法流通,一国不得利用强制手段使其货币在国外流通使用。一国有权拒绝外国货币在本国流通。但有三个例外:(1)国内法律规定的例外,如人民币不能作为港澳地区的主币,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尚不涉及我主权范围内的港澳地区。(2)国际法上的例外,如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依西非国家货币联盟所达成的条约,在贝宁、布基那法索、科特迪瓦、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马里这7个国家流通。(3)历史原因造成的例外,如俄罗斯中央银行发行的卢布在独联体的一些国家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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