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主义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在于体悟,而不是明晰的逻辑把握,即主体自身用知识经验,不受逻辑规则约束,对客体本质、属性以及规律性联系作出迅速的识别、直接的理解和整体的判断。
这种思维方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着极大的影响,成为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例如,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和意境,并不能由语言概念来确指、来表现,而只能靠主体依其价值取向在经验范围内体悟。又如庄子有“体道”之论、张载说“大其心则能体天下之物”、朱熹说“体是置心物中”。这里的“体”都是指直觉这种思维方式。
直觉主义的概念
柏格森将直觉作为一种认识方法,既通过把握丰富的经验材料来直接把握事物本质的创造性思维。柏格森认为“直觉”的根本意义在于,认识动态的实在只有依靠“直觉”。“直觉”能使人们自身置于对象内部,以便与其中无法表述的、独特的真实性相互融合。
直觉主义强调直觉认识的可靠性,坚持直觉优于理性的观点。叔本华、伯格森,新黑格尔主义代表布拉德雷、克朗纳、克罗齐,现象学大师胡塞尔等都是直觉主义的主要代表。叔本华认为,人的直觉能够克服理性的弱点;通过自我反省,致力于对对象直观并消融其中,全部摆脱个性局限,作为纯粹无意识的主体沉浸于冥想,直接领悟神秘意志。在新黑格尔主义中,克罗齐给了直觉以独特的地位,从“精神哲学”理论体系出发,把知识划分为直觉知识和逻辑知识两类,直觉认识是逻辑认识的基础,而逻辑认识高于直觉认识。胡塞尔也强调直觉在认识中的地位,提出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与理性的逻辑思维相对立;要求取事物绝对的本质就必须依赖“本质的直观”。它是一种自我意识活动,是对现象作本质的洞察。直觉主义理论批判了传统理性主义的片面性,看到了人类认识活动中主体的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强调了对事物作整体的研究,把握事物内在本质的重要性,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丰富了认识的内容,在认识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直觉主义在学界产生着广泛影响。数学基础研究中,直觉主义者在发展直觉主义数学的过程中建立起“直觉主义逻辑”。该理论认为:“直觉主义逻辑”与传统逻辑很不相同,认为数的认识不依赖于逻辑和经验,它的唯一来源是数学思维中所固有的一种带构造性的直觉,因而否认排中律的普遍有效性,否认非构造的存在性证明。三十年代,从歌德尔讨论了数学的一致性问题开始,数学界开始了对确定性的全面质疑。荷兰数学家布劳威尔把数学看做是心智的自由创造。它是以自明的原始概念,既“原初直觉”来构造数学对象。数学概念嵌入人们的头脑先于语言、逻辑和经验。决定概念正确性和可接受性的是直觉,而不是经验和逻辑;形式逻辑这样构建起来的体系,仅仅可以作为描述规律性的手段而存在,根本不能作为数学的基础。他在维也纳的演讲中说:纯数学没有确定性的语言。
随后,维特根斯坦重新研究了这些论述,并用若干数学的或其他的例子加以证明,以建立自己有关“不确定性”的观点。对维特根斯坦来说,结构上的普遍性、推理和法则,不能决定任何行动。在能够为人类的行动提供内在辩护的意义上,人类不能先验地知道我的意志。事实上,维特根斯坦试图建立了自己关于布劳威尔关于意志转达不确定性的观点。这些研究为说明数学等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奠定了基础。
对数学存在性问题的研究不仅影响到数学本身,还波及最为生机蓬勃的自然科学。因为,最先进的自然科学理论全都是数学化的;而随着数学直觉主义的确立,被认为是精密科学方法的公式化:演绎法,也有缺陷。科技发展史也表明,人类的许多重大成果的取得,离不开直觉和灵感思维。对于这一点爱因斯坦多次指出:“我相信直觉和灵感。”“物理学家的最高使命是要得到那些普遍的规律……要通向这些规律,并没有逻辑的通路只有通过那种对经验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才能得到这些定律。在谈及数学工具的时候,爱因斯坦认为:只要数学的命题是涉及实在的,他们就是不可靠的;只要它们可靠,他们就不涉及实在。
管理科学是研究管理过程中的带有普遍性的客观规律的科学。从某种角度上看,管理科学是一门比数学接近实在的科学。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管理学家关注直觉在管理科学中的体现和对直觉的把握。2O世纪初期奥地利著名经济和管理学家熊彼特指出,“个人的直觉与力量”——即瞬间洞察与解析,是企业成功的钥匙。日本管理学家大前研一和清水龙莹将瞬间洞察和解析认为是“第六感”,是日本企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数十年时间取得显著成功的重要因素。清水龙莹提到他再1974年进行的一项研究结果,那些在战略决策过程中着重总裁第六感的企业,多半比那些着重可观信息的企业表现得更好……他们通过经验发展出高度灵敏得直觉辨识能力。詹姆斯·柯林斯和杰瑞·波拉斯说明了美国企业如何在直觉的引领下改变战略,走向成功。艾尔弗雷德.钱德勒研究了四家成功企业,说明管理学家的直觉在改变组织结构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因此,在管理科学中,我们应该给予直觉研究以高度的重视。
直觉主义的表现形式和特性
1、直觉主义在管理领域的表现形式
著名的管理学家阿玛尔·毕海德曾经对成功企业的成功经验做了详细研究。他对连续5年快速增长的100家企业的战略进行调研表明,大多数(70%)企业家是在先前工作中看到某个构想,也有不少企业家(20%)是“以外侥幸地发现他们的构想”,只有非常少的企业家(4%)“依循某个有系统的方法来识别与评估机会”。同时,4l%的企业家完全没有事业计划,26%的有初步计划,5%的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规划。毕海德认为,缺乏计划,加上高度的不确定性,使得管理者“顺应意料之外的问题与机会而调整适应”,这种调整适应过程在相当程度上依赖管理者的直觉。在此,毕海德确认了管理领域的高度不确定性,并看到了企业家们处理问题采用的有效手段是“顺应意外,调整适应”,而不是周密的计划。
毕海德认为,麦当劳和苹果电脑的成功传神地说明了在企业战略中成功运用了直觉。这些成功的管理者不是单纯复制前人的成果,而是“增量式”推进了这些成果,进行创新。詹姆斯.柯林斯和杰瑞.波拉斯就曾经赞赏万豪集团创建人马里奥特,“跳过研究与规划阶段,采用增量转变公司战略的模式,迅速、强力的行动抓住突然降临的好运。这些都是直觉主义应用于管理领域的体现——依靠直觉思维,进行战略决策。
在管理学研究过程中,我们看到许多实践的例子说明直觉在管理过程中常常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功能模型、决策模型和预测模型却没能为我们提供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工具。直觉仍然是最主要的驱动力,程序和模型无法还原管理环境和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也不能代替决策者的复杂性思维活动和战略决策选择。
首先,管理领域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系统,系统的复杂性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第一,信息不对称,既“不完全信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罗夫和麦克·斯宾塞认为,在经济学领域,较过去的重要突破,大概是在信息经济学中的“不完全信息”,此突破也为未来的经济学研究工作开启了广阔的领域。现在大家都认识到信息的不对称性、获取信息可能花费可观的成本,而且信息不对称性的程度取决于厂商与个人的行动。
第二,不确定性。直觉与顿悟也是冯·诺伊曼所提出的控制理论中的一条基本原理。高精准性与高复杂性是不能兼容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管理科学领域,引入了大量的自然科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数学、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统计学等。复杂系统的研究已经成为专家研究的热点。
面对管理科学领域中高精准性与高复杂性同时存在的情况,专家学者们逐渐确认二者不可兼容。冯·诺伊曼致力于不确定性的研究,并提出博弈论,为管理科学作出杰出的贡献。
第三,不稳定性。德里达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所处理的结构不断地产生这个结构的新元素。这些元素的产生,将有可能改变原有结构各元素的意义,因此不能保证具有期望的稳定性、不变性和一贯性。这三个因素使科学逻辑方法难以进行成功的分析和预测,大量的噪声和干涉导致这些抽象的理想模型极大失真,模拟结果失效。
其次,管理者的复杂性思维也是无法模拟的。图灵曾经认为,人类的任务是把人类的智能在人的身上发生的时候发现它的本质,并试图在机器上把它拷贝下来。这几乎就是目前大量模型出现的原始思想理论。而哥德尔批评图灵:“他完全不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心灵,就它的使用来说,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的发展。事实上,哥德尔否定了图灵人工智能取代人类智力的理论。在以后的研究中,尽管人工智能得到长足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能够取代人类思考的人工智能。
2、直觉在管理领域的特性
管理学的研究环境和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以及人类思维的复杂性,决定了科学逻辑的方法无法给我们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和法则,指导人类进行科学的管理活动。当然,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不能束手无策,幻想直觉经验从天而降,而需要正确看待直觉,并试图尽可能把握它,使之产生良性的结果。
管理活动与人类的直觉息息相关,并受到决定性的影响。在管理领域,直觉相对于逻辑思维具有若干独特的性质。以下是我认为具有研究价值的特性:
第一,经验性。马里奥·邦格提出,科学的直觉并非来自未知的、陌生的启发,而是来自“过去的经验”与“储存的信息”。管理者的战略和决策的选择往往借鉴前人的经验,从中受到启示;科学的直觉来自经验的累积,科学的管理决策往往来源于对过去管理经验的感知和启发。
第二,综合性。来自经验的启发,融会综合了现实环境信息,以及多方信息,促成直觉的产生。因此,直觉是多种信息的混合、交融。
第三,创造性。无论是经验借鉴,还是信息综合,都不是信息之间简单的移植和叠加,而是修改性,增量式产生了新的内容。直觉产生的过程是多种信息以崭新的方式进行的重构和再造的过程。
第四,非理性。直觉的内容未必符合传统的理性思考,某些情况下,排中性和非构造的存在性证明是失效的;其思维过程也不受逻辑推理的局限。我们不能用传统理性思维方法来衡量直觉的有效性。
第五,模糊性。直觉的产生往往是突发的,具有瞬时性。直觉产生的时候未必清晰和明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确认,并整理。理清直觉在管理领域的表现形式和特性,将有助于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发展直觉主义,准确把握事物本质,恰当地安排管理战略,抓住直觉,科学决策。
直觉主义的基本假设
直觉主义的基本假设就是我们有能力看清何种行为自身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人们在日常谈论中出于习惯性而相互传递的那些道德判断,在大多数场合都意味着义务对普通人来说是不难认识的,尽管诱惑性的冲动可能使得他难于去履行它。”(M:199)强调道德直觉的存在的人都认为人的心灵中有此种能力。
较为宽泛的、广义的直觉主义认为无论利己的快乐主义还是普遍的快乐主义都把“幸福是行为的唯一合理的终极目的”当作一个首要原则。狭义的道德直觉与利己主义、功利主义都是相互区别的。
直觉主义的方法
负的方法也是新理学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负的方法”就是直觉主义的方法,也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方法。负的方法的实质,就是不说它,因为有些哲学的对象是不能够说的,很难用日常语言表达清楚,但是哲学又必须表述,对于不可言说的东西,只能说它不是什么,或者用其他方法来烘托、暗示。即负的方法是由否定而达于肯定的方法。如冯友兰说:“不能说它是什么,只能说它不是什么,这就是负的方法的脊髓。”使用“负的方法”讲“形上学不能讲”,在冯友兰看来这并不是不讲形而上学,这种方法不是从正面阐述形而上学,而是从侧面讲形而上学,如传统中国画的“烘云托月”的手法。
画家虽然本意是画月亮,却只在纸上画一大片云彩,在云彩中间留一圆的空白,人们一看此圆空白就知道是月亮。可以说他所画的月亮正是在他所未画的地方。因为用直觉主义讲的形上学,并不是讲者的直觉。形上学是一种学,学是讲出的义理,而直觉则不是讲出的义理。用直觉主义讲形上学者,可以说是讲其所不讲,但讲其所不讲亦是讲,此讲是形上学。冯友兰认为“新理学”中的命题都是形式的,而没有内容的。而形式的观念就是不能言说的,不能利用逻辑语言来描述。因为一旦对其有所言说,这种言说中的东西就不是本来的东西。在新理学中,他x寸一些形式的观念也曾有过言说,但这种言说是“姑且如此说”,也就是从侧面讲。
冯友兰认为从侧面讲形而上学不能讲,其目的是要理解形而上学,从正面讲形而上学,其目的也是要把握形而上学,从而使人们达到对宇宙全体的觉解,达到一种最高的思想境界,此境界中万物一体、主客为一。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全面把握形而上学对象,不仅要运用从正面讲或从侧面讲的哲学方法,更重要的是对形而上学对象的领悟,这就是“负的方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冯友兰借用“于静默中立义竟”的佛家语表明语言在把握“本体”时有局限,只有通过内心的直觉才能达到与“本体”同一的境界,从而领悟形而上学的对象。
中国哲学的语言表达方式就是负的方法,因为哲学的对象很难用语言概念表达出来,因而不能用西方的方式来理解哲学,就必须用否定的,或是其他启示方式来间接地表达不可表达的东西。“负的方法”是中国道家和禅宗的方法。例如,《庄子》的齐物。如何齐?以不齐齐之;禅宗的第一义,如何说?以不说说之。这是方法论上的无为,不仅可以济有为之穷,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胜过有为,正如“此时无声胜有声”。佛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是用来教化众生皈依佛门的工具,用否定的方式来表达佛理,是要人不要执著于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是不能表达最高的佛理,最高的佛理需要人在修佛的实践中体会。中国禅宗更是主张要“不立文字”,认为着于文字,就会曲解佛的本意,理解佛教只能通过暗示的方法。但冯友兰的“负的方法”也不是道家、禅宗原来的负的方法,而是经过逻辑分析的负的方法。
在比较中西形而上学时,他特别对康德和道家的哲学进行比较,认为康德哲学区分了可知和不可知,人能够知的是现象,人不可知的、不能知的是自在之物。在可知与不可知之间有一个界限,理性不能超过这个界限,只能停留在界限的此岸。冯友兰又认为道家也区分了可知与不可知,而道家却越过了这一界限。但道家用以越过界限的方法不是使用理性,而是否定理性。
道家在静默中越过界限达到彼岸,由否定理性道家得到了“混沌之地”。冯友兰说:“在这里,我们得到了真正的神秘主义”。哲学就是要通过“负的方法”,达到作为终点的“不知之知”的神秘主义境界。
直觉主义不包含对动机的判断
动机和意图是有区别的,直觉主义不包含对动机的判断。对道德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是以被视为有意图的故意行为相联系的,即被判定为故意的行为。动机与意图在行为判断的善恶中未必一致。动机是善的,意图可以是恶的。即使意图符合义务的要求,如果行为之动机是不好的,这项行为也不可能是正当的。
(1)关于正当与错误的判断严格地说是与动机相区别的意图相联系的。(2)义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由产生某种外在效果的意图构成的。西季威克不同意以下三种观点:(1)仅仅从动机出发来判断行为的道德性;(2)道德规则是上帝的规则,人们仅仅是出于对上帝的奖惩而不得不服从它们;(3)合理的爱与良心指向是同一个生命过程,这是人性的最高原则。但是西季威克认为这三种观点与道德直觉假设的方法是一致的。区别仅仅是这样的:“一项行为是——基于上述观点——‘形式地’正当的,当那个自愿的行为者是由为着义务之故而去实现或选择义务的纯粹欲望驱使时,一项行为是‘实质地’正当的,当他意欲达到正当的具体效果时。”(M:206-207)对于有体系的道德学家来说,其工作主要是与实质的正当性相联系的。
对于动机(motive)和意图(intention)的区别,在汉语中的确不好作出精确的区分,动机似乎更加内在,兼有动力的形式。意图已经离开了动机,朝向行为及其行为效果本身了。如告发一个有罪的人,其意图是好的,但是如果出于怨恨的动机则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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