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收入是指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这类收入是违法的,隐蔽的,故称。黑色收入既包括一部分人依靠权力获取的非法收入,也包括走私、贩毒、偷盗、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黑色收入使大量公共财富流进了权力拥有者、违法犯罪者的腰包,应坚决打击。
">编辑]黑色收入的来源
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们有意逃避政府监控和法纪法规管束,凭借自身的特殊身份或地位而获得的收入。
一如:少数职业道德不良的外科医生凭借给病人操刀的利害关系收取病人的红包收入。红包的收取是隐蔽的,虽然违纪但不违法(至少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收取红包是违法的),这属于灰色收入。
二如:一些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和部门,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以及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弊端,这些行业和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了工资收入以外,还有大量的货币和实物形式的隐性收入(特别是级别较高的干部和企业经营者所享受的待遇收入),这属于灰色收入。
三如:极少数腐败的政府官员作为权利垄断者,凭借其所处位置的特殊性收取贿赂收入。接受贿赂既是隐蔽的又是违法的,因此,可把受贿收入视为黑色收入。
四如:极少数会计人员凭借特殊身份做假账、贪污、虚开发票而得到的收入。显然,这种收入既是隐蔽的,又是违法的,因此,它属于黑色收入。
第二,人们从事货物生产和服务的活动但没有按政府规定办理手续而获得的收入。如:通过无证经营、无照行医等得到的收入。没有生产经营执照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的服装、提供的饮食、运输等服务活动具有违规性特征,其产品(如服装、运输服务)本身虽然不是法律禁止生产的,但其生产活动的开展并不符合政府规定,因此,可把这些无证经营收人视为灰色收入。而无照行医得到的收入性质则有所不同,因为不具备医生资格而行医,存在危害病人身体健康和性命的可能,是违法行为,因此,这类收人属于黑色收人。
第三,人们从事货物生产和服务的活动但没有缴纳有关税费而获得的收入。如:通过从事兼职服务而得到的但未纳税的收入。没有纳税的兼职者提供的会计、律师、教育等服务本身是合法的,但由于未按国家法规纳税,从而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可视这种收人为灰色收入。
第四,人们从事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货物生产和服务生产而获得的收入。如:从事毒品生产、卖淫服务、赌博活动等获得的收入。生产、贩卖毒品、卖淫、赌博这类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因此,这类收人属于黑色收入。第五,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收入。如:黑社会集团从事打劫、盗窃、诈骗、勒索活动而得到的打劫收入、盗窃收入、诈骗收入、勒索收入等。这些收人既是违法的,又是隐蔽的,显然属于黑色收入。
参考文献
- ↑ 胡学锋.关于开展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统计的思考.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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