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是指全面反映市场零售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经济指标。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的计算
按其包括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城镇零售物价指数,农村零售物价指数和全国(或省)零售物价指数。城市和农村零售物价指数及全国(或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均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指数公式计算。即:
式中, K p为个体指数或各层的类指数;W为各层零售额比重权数。权数(W)根据上年住户调查资料,参照本年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只包括对居民的零售额,不包括对社会集团的零售额。通过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可以观察零售物价总水平的升降程度,分析货币购买力的强弱和物价变动对城乡居民生活支出的影响,为加强零售市场管理提供依据。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编制中的主要问题代表规格品的选择
全社会零售商品的种类多达上百种,要编制包括全部商品的零售价格指数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编制价格指数时,只能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商品。首先应对商品进行科学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分别选择能代表各类别的代表规格品。例如,我国目前对消费品分为食品类、饮料和烟酒类、服装和鞋帽类、纺织品类、中西药品类、化妆品类、书报杂志类、文化体育用品类、日用品类、家用电器类、首饰类、燃料类、建筑装潢类、机电产品类等14个大类。大类下又分小类,小类下分若干商品细目。
典型地区的选择
全国零售价格总指数用于反映全社会零售商品价格的总体变动水平,但要包括所有的地区这是不可能的,一般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编制价格指数。典型地区的选择既要考虑其代表性,也要注意类型上的多样性以及地区分布上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例如,1992年全国共选取146个市 80个县作为取得数据的基层填报单位。
商品价格的确定
全社会零售价格总指数包括了商品牌价、议价和市价等因素。对所选代表性商品使用的是全社会综合平均价。一种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是该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牌价、议价、市价的加权平均,其权数是各种价格形式的商品零售量或零售额。根据每种代表品基期和报告期的综合平均价,计算每种商品的价格指数,以此作为计算类指数的依据。
权数的确定
我国目前的零售价格总指数是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形式计算的,其权数是根据上年商品零售额资料,并根据当年住户调查资料予以调整后确定的。在确定权数时,先确定各大类权数,然后确定小类权数,最后确定商品权数。权数均以百分比表示,各层权数之和等于100。为便于计算权数一律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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