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括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中还应特别注意三个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
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时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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