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财税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本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报告;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项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
(三)根据本市经济税源、预算收入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市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收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掌握税收动态;加强税收稽查,开展税法宣传,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四)参与本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
顾炬,局长、党组副书记
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拟定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组织实施积极支持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举措。(五)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六)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有关部门有
庄晓玖,党组书记、副局长
重点的向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施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八)负责本市各项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
(十)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
许建斌,党组成员、副局长
管理工作。(十四)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人事教育处
(四)信息技术处
(五)综合规划处(综合经济研究室)
(六)财政监督处
(七)预算处
(八)国库处
(九)行政政法处
(十)教科文处
(十一)经济建设处
(十二)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三)社会保障处
(十四)企业处
(十五)会计处
(十六)涉外经济处
(十七)税政处
(十八)国有资本金预算管理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人员编制
上海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5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项
(一)国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执行国家和本市国资监管制度。市属非经营性国资由市财政局监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行政办法
(1)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2)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3)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的向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施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4)负责本市各项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5)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管理方向
(1)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2)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3)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4)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5)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6)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公开指南
关于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和本机关工作实际,特编制《上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供参考。《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指南》在“上海财税”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内容分类
《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财政局及其直属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凡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人事、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财政业务办理,政府采购,财政数据,监督举报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监督保障机制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市政府委办局之间,区(县)政府之间,市政府委办局与区(县)政府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二)同一区(县)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同区(县)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决定。(三)本市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市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市、区(县)政府请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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