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出口产品中原材料、零部件已缴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予以退税。二是出口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必须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按进货发票所列已纳税额直接计算退还。执行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智利和阿根廷。 相关文章 德迅网 » “先征后退”方式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