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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


简介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获得的各种不同形式收益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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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其来源是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企业的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目前,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与数量,主要取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经营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
  国有资产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代理人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运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进行的一系列筹划、决策活动。 主要形式
  现阶段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主要形式:

示例图


  国有资产收益
  1、股息、红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指实行国有资产股份制经营方式中,国有股份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企业经营业绩为国家财政提供的收入。
  2、上缴利润,上缴利润,是国有企业将实现利润的一部分按规定,或根据承包合同,上缴国家财政,是国有产权在经济上的体现。上缴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企业职工在剩余劳动时间里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3、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有偿使用、支配国有资产的报酬。
  4、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几种最常见的国有资产收益形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资源补偿费收入、资产占用费收入、国有股权证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等。 基本分类
  1、国有资产收益按其形成来源划分,包括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
  经营性收益是指企业由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家投人的资本金,通过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创新,促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产品成本降低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净成果。经营性收益是社会财富增长的源泉,提高经营收益和资产使用效率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非经营性收益,是指并非由于企业自身努力,而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使企业获得的收益,比如国家的特许垄断经营,自然资源的级差地租等。
  区分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可以使我们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产生不公平现象,对不合理的收入进行限制,实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
  2、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管理体制划分,可分为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
  中央收益指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直接解缴给中央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其主体部分是归属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
  地方收益指解缴给各级地方政府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是归属地方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收益。
  合理划分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积极性。
  3、国有资产收益按初次分配的结果划分,包括企业留存收益和企业上缴收益。
  企业留存收益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留存收益的主要部分应当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
  企业上缴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据国家投人的资本金所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从企业获得的投资回报。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包括:
  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东应分得的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收人;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人;
  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人;
  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相关通知

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工交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我们制订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 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第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科目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类的有关科目。
  第九条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同级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采用按月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二条二至九款)在确定后十日内入库。
  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应按月(季、年)编报国有资产收益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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