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年比利时始创的失业保险,均为自愿性的保险,类似现在的失业救助,以立法形式颁布的失业保险,首创于英国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中包括的失业保险,以后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它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特点
我国职工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1.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
2.享受失业保险不是以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而是以职工就业后因社会经济原因而失去职业、中断收入为前提条件,它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的失业职工。
3.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而不能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要。
4.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基金,社会统筹使用。
5.失业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提高失业人员的竞争能力,协助他们谋求职业创造条件,以便重新走上就业岗位。
6.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待遇,超过一定期限。如还没有找到工作,就改为社会救济。
这是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当其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而无法获得维护生活必需的报酬收入时,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从理论上说,失业社会保险的范围应是覆盖全社会的,但在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下还做不到这一点。现有不在失业保险范围内的有三部分人:一是广大的农民;二是在城镇一般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个人从业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三是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失业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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